三、和平是处理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原则
近代的民族间、国家间关系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民族的形成以及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民族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思想家初步提出了一些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实行普遍和平与正义等。在论述和平处理民族、国家间关系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格劳修斯认为,“即使出于正义原则也不应轻率地进行战争的警告”,并强调用谈判、仲裁,甚至抽签的方法以防止战争,倡导“在交战中应始终牢记和平”。康德为实现永久和平而提出的道德律令中,其第3条“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和第5条“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特权”都体现了国家不得对他国实施武力强制和侵略的道德要求。在这些思想影响下,近代民族、国家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等形式在约束战争和冲突、和平处理相互间关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果。例如,欧洲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召开了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和结束战争的先例。会议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冲突必须通过和平方式,即谈判、调解和调停或仲裁,加以解决。此后的一些和约也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和平原则。但总体而言,在近代的国际关系中,和平原则还是更多地停留在思想家们的理论中,远远没有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到体现。即使一些和约提出或体现了和平原则,但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对此后国家间连绵不断的战争行为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此外,即便是和平原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实施,也仅仅局限在所谓欧洲“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弱小民族、国家以及广大的亚非拉地区的殖民地被排斥在外。而在近代的国际社会,尤其在19世纪的欧洲,更被广泛接受的体现资产阶级利益的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承认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国家有“诉诸战争权”,即国家有诉诸战争或使用武力的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不问战争的性质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只要不违反当时战争法规定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战争就是合法的。如凯尔森指出的:“流行于19世纪,是在那一时期人们所最经常和最成功地依靠的,即:限制一个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是与这个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根据这种观点,一个国家的主权特别体现在战争中,而主权是国家的真正实质。”[48]直到1899年缔结《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诉诸战争权”才第一次受到限制。该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并约定在请求有关国家斡旋或调停重大争端以前,不发动战争。
正是体现资产阶级利益的传统国际法对战争权的肯定,为欧洲列强动辄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了所谓的理论依据。欧洲列强漠视和平原则,恃强凌弱,使近代民族、国家间的关系中充满着对立、冲突和战争。建立在不公正、不合理基础上的近代国际秩序一直与冲突、战争为伴,民族、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发展受到了极大阻碍。
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关系秩序,严厉谴责资本主义列强“为追求罪恶目的而利用民族偏见并在掠夺战争中洒流人民鲜血和浪费人民财富的对外政策”[49],在对资产阶级的战争与掠夺政策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和平应是正确处理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倡导民族间、国家间和平相处。这一原则立场集中体现在1870年7月普法战争爆发后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一篇宣言》里。《宣言》分析了普法战争的性质,指出它实际上是法国与德国两国资产阶级的斗争,是波拿巴法国和支持它的欧洲各国反动制度的产物,号召法国工人阶级坚决反对路易·波拿巴“以不时进行的对外战争来延长其统治”[50]的政策,主张各国的工人阶级为了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剥削制度产生的一切侵略战争。《宣言》对国际的巴黎支部在《觉醒报》上发表《告全世界各民族工人书》,表达“我们渴望和平、劳动和自由,我们坚决反对那些自己不去流血却利用社会灾难来进行投机的人的黩武叫嚣”[51]的立场进行了积极肯定。《宣言》同时向德国工人指出:不要把全德国人民的利益和普鲁士王朝的利益混为一谈,决不能“听任目前这场战争失去其严格的防御性质而蜕变为反对法国人民的战争”[52]。对德国工人阶级举行群众集会,通过决议宣布完全赞同巴黎宣言,紧握住法国工人们伸出的兄弟之手,唾弃德国当局对法国所持的民族对立态度的做法,马克思赞叹道“好极了!”他高度评价了英国、法国和德国工人阶级发扬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反对资产阶级战争,反对沙文主义,主张世界和平的正确立场,满怀信心地指出:“法国当局和德国当局把两国推入一场手足相残的争斗,而法国的工人和德国的工人却互通和平和友谊的信息。单是这一件史无前例的伟大事实,就向人们展示出更加光明的未来。这个事实表明,同那个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正在诞生一个新社会,而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一个同一个统治者——劳动!”[53]新社会之所以能够实行和平的国际原则,是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在最终取得胜利后将要建立的是一个消灭了私有制、没有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新社会。在这样的新社会里,劳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然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精神文明的极大提高,每个民族都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消灭了阶级,所以每个民族的劳动者都得到了解放,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了战争产生的根源。这样,各个民族、各个国家自然能够平等相待、友好共处,实现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宁。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和平不仅仅是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在新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为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同样应贯彻和平这一重要原则。和平原则是指在民族、国家间的关系中坚决反对一国武力侵略或干涉他国内政,坚决反对任何危及国际和平、安全的武力行为,坚决反对任何大国为自身的利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调国际争端应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在民族间、国家间的关系中贯彻和平原则,首先要保证各个民族、国家的平等地位和独立自主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各个民族、国家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贵贱之分,“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54]。各个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特点,都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做出过自己独特的贡献,都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都是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一员,理应具有同等的权利,独立自主地处理本民族、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的外来干涉与侵犯。他们坚决反对民族间、国家间的压迫和剥削,认为对于被压迫的民族和国家来说,“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55]。而对于压迫民族来说,奴役压迫其他民族不仅是不正当的,从根本上看对压迫民族本身也并不利。因为“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造镣铐”[56],“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它用来压迫其他民族的力量,最后总是要反过来反对它自己的”[57]。所以,“要保障国际和平,首先就必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民族摩擦,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58]。为此无产阶级要“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联合被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积极同资本主义列强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作坚决的斗争,要“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59]。
在民族间、国家间的关系中贯彻和平原则,还要正确看待民族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和平解决民族间、国家间的争端。由于政治经济等利益差别的存在,导致了民族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方式上,资本主义强国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利用自己的军事优势攫取特权和利益,造成了近代国际局势的动荡不安和战争频发。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以和平的手段解决民族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维护民族间、国家间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的实现。这在1861年11月英美之间发生“特伦特号”事件[60]后马克思写的一系列文章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针对“特伦特号”事件发生后英国一些报刊和帕麦斯顿政府要求对美国政府采取强硬态度,煽动战争狂热的言论和倾向,马克思愤怒地进行了谴责。他根据国际法分析了美方行为的合法性,建议美方保持克制,力求和解。此后,随着英国民众认清事件的真相和态度的转变,马克思指明了“对美战争在英国所有社会阶层的人民中——除了和棉花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土地贵族以外——是不得人心的”[61],对于英国工人阶级“在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无论什么地方召开群众集会,一律都是抗议报界的战争叫嚣和政府的邪恶阴谋,主张和平解决争端”[62]的正确立场,马克思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热烈的赞扬。对于“特伦特号”事件的最终和平解决,马克思总结说:“‘特伦特号’事件和平解决的消息受到了广大英国人民的热烈欢迎,这种情况确凿地证明了此前所担心的战争不得人心,证明了对战争后果的恐惧。”[63]1885年9月“保加利亚危机”发生后,恩格斯在致约·菲·贝克尔的信里表示,“希望不幸的巴尔干事件能和平结束”[64],同样表达了希望和平解决争端,避免战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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