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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导中国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时间:2023-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他们的这一重要思想,为列宁提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和中国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奠定了基础。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履行者。目前中国已经和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起了多种层次的“伙伴关系”。

四、对指导中国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近代国际关系中资本主义列强奉行扩张和侵略政策,频频挑起掠夺和争霸战争的现实,严厉谴责资本主义列强反动的对外政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和平应是正确处理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倡导民族间、国家间和平相处。他们还相当重视对和平这一人类社会基本交往形式的考察,肯定了和平方式作为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一种非暴力的交往形式和手段的作用。尽管面对资产阶级的强力镇压他们曾不得不强调暴力革命的不可避免性,但他们从未将其绝对化,而是主张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和平方式作为无产阶级斗争方式的首选,尽量运用非暴力的和平手段或准备用和平手段来达到无产阶级的革命目的。这些思想对于指导中国以和平原则与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和平不仅仅是未来的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在新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为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民族间、国家间关系的发展,同样应贯彻和平这一重要原则。他们的这一重要思想,为列宁提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和中国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奠定了基础。

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代表的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披荆斩棘,走出了一条拯救中华民族的独立之路,大力推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战略。新中国即将成立之初,毛泽东就提出要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同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1953年12月,周恩来总理在接见为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而来到北京谈判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将五项原则写进了1954年4月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1954年6月,《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宣布五项原则也是指导中缅之间关系的原则,并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毛泽东在这一年也明确提出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推广到所有国家关系中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独立自主学说与和平国际原则,而且极大发展了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一直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促进国家间的和平共处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毛泽东于1961年会见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时甚至提出一国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也可和平共处:“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中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问题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28]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人,彻底打破意识形态等界限,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广到各种类型的国家间关系中去,使中国和众多国家建立起了和平共处的友好关系。1988年,邓小平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邓小平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高度评价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他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9]此后,以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第三代领导人进一步强调和推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和发展。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江泽民指出:“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以及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能。”[30]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重申了“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主张,强调指出,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31]

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精神,因而得到了世界上最广泛国家的接受和认同,被许多国际多边、双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尤其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对五项原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五十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2004年6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履行者。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已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和平友好的外交关系,并不断向“伙伴关系”迈进。目前中国已经和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起了多种层次的“伙伴关系”。包括战略层次的伙伴关系,如中国与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间的伙伴关系;地区层次的伙伴关系,如中国与欧盟、东盟、非统组织、日本、英国、印度、南非、巴西等地区大国间的关系;双边层次的伙伴关系,如中国与韩国、蒙古、巴基斯坦、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叙利亚、沙特、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阿根廷、秘鲁、智利等国家间的关系。这一系列“伙伴关系”的建立和良好关系的发展,构成了中国外交较为完整的对外关系框架,为中国的发展赢得了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国际环境。历史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正确原则。在不断变幻的国际形势面前,中国将始终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并不断丰富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为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世界的和平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和平方式的运用,积极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他们的这些思想在时代主题已由战争与革命转换为和平与发展的当今时代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对指导中国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就是以对话、谈判、协商、合作等和平方式处理同其他国家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当国家之间由于基于各自对外政策和立场的不同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或事实上、法律观点上的分歧时,不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是采取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和平的政治方法如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和平的法律方法如国际仲裁与国际司法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中国在国家间关系中始终倡导和坚持以和平方式而不是武力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且尤为注重运用谈判协商等和平的政治方法来解决争端。这首先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超越资本主义,建立在更为合理、更为公正的基础上的新型社会制度是主张和平的制度。社会主义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高利益为准则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同危害人民利益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是不相容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是与霸权主义相背离的,与帝国主义的战争、扩张和侵略行为是根本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损害别国主权,搞霸权主义,那就既损害社会主义在世界上的形象和道义力量,又损害本国的社会主义事业。”[32]而中国自古以来热爱和平、反对非正义战争的文化传统和近代以来长期遭受侵略和战乱因而痛恨战争渴望和平的民族心态也都决定了中国必将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战略,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坚决摒弃以武力和战争实现发展崛起的旧道路,不称霸、不侵略,坚持和平、合作的发展战略,与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发达国家等不同类型国家发展平等、互利、协作、共处的国家关系,以和平方式和自身发展促进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即便与某些国家存在分歧与争端,中国也始终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着眼于消除各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防止矛盾激化引发危机状态,有效地解决或缓和了一些国际争端。

首先,中国坚持以对话和协商的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分歧,在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果。在国籍问题上,中国通过同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谈判协商,缔结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妥善解决了华侨的国籍问题;通过与缅甸的友好协商,解决了交换领土后边民的国籍问题。在边界问题上,作为世界上陆地边界最长、陆上邻国最多、边界问题最复杂的国家之一,中国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与邻国和平谈判,分别与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阿富汗、老挝、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越南、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解决了大部分陆地边界问题。边界争端能够得到大部分解决,得益于邓小平提出了解决边界争端的基本思路,即尊重历史和现实和平协商而不用吵架的方法不用武力的方法;双方相互让步,并且能向各自的人民交代;在和平解决边界纠纷之前,维持边界现状,避免武装冲突;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先放一放,不影响两国发展正常的外交、经贸关系,促进共同发展。[33]在香港、澳门回归问题上,中国求同存异,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经过长期谈判和协商,达成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顺利收回香港和澳门,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经验。1999年5月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遭到北约飞机轰炸和2001年4月中美撞机事件发生后,中国在坚决维护自身主权和权益的基础上,仍然坚持和平解决争端,避免了矛盾激化。目前,中国和邻国尚未解决的主要是中印边界和领土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等国的南沙群岛争端以及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经过不断努力,双方于2009年就边界问题达成以下共识:遵循双方达成的政治指导原则,发挥有关机制的作用,继续通过坦诚对话,逐步缩小分歧,争取不断取得进展,最终达成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34]为了妥善解决日益复杂化和国际化的钓鱼岛争端和南海争端,中国在维护主权的基础上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以打破僵局,合作互利。经过长达三年的谈判,中国和东盟国家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第四条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35]2005年3月,中、菲、越三国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成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首次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0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再次共同承诺将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最终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作出努力。2008年6月,中日双方在经过四年、十一轮的艰难谈判之后在东海的共同开发问题上达成“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和“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使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了重大突破。尽管由于牵涉有关各方重大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尚需付出艰苦的努力,但中国坚持和平解决争端的立场和灵活务实的做法,有利于为合理解决争端创造和谐的气氛,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了条件。这种用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的全新思路,是对地区与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

其次,中国积极推动和平解决地区冲突和国际热点问题,维护地区和世界稳定。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坚持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发挥自身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贡献。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自1990年开始,先后参与联合国10余项维和行动及派出军事人员。中国军人、警察在维和任务区的优秀表现,受到了世界舆论的高度赞扬。针对一些地区争端和热点问题,中国积极推动争端当事国开展谈判对话,为和平解决柬埔寨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还为朝鲜核问题的和平解决而多方奔走,由于中国政府的积极斡旋,促成了中国、朝鲜、韩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参加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的举行,确立了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的原则,对缓和朝鲜半岛紧张局势,推动这一问题的和平解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重大国际争端,如前南问题、伊拉克问题上,中国从维护世界和平的大局出发,积极推动政治解决,为化解危机、避免局势恶化作出了建设性贡献。

马克思、恩格斯在将和平作为一种交往方式来看待的时候,从来没有将其绝对化,而是主张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由于国际形势的错综复杂,能否用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受种种因素制约的。其中,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基础性因素,国家利益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力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同时,必须捍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坚决不放弃在国家主权与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进行武装自卫的正当权利;必须坚持原则,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来处理国际事务,敢于顶住压力,不随意妥协退让。否则,就会在某些强权国家仍以武力作为解决和干涉国际争端的手段,损害别国主权的时候自缚手脚,反而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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