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人肉搜索”第一案
女白领疑丈夫有外遇跳楼自杀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一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某的婚姻。
据悉,姜岩和丈夫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丈夫“被人肉”个人信息曝光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某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案件经过
2008年3月18日,王某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王某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张某的律师辩称,王某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另外,王某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也不侵犯他的名誉权。
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某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2009年12月23日下午3时,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摘编自百度百科。
思考讨论
1.“‘人肉搜索’第一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大学生应如何正确利用网络技术?
2.如何看待科学技术的两重性?
案例评析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或以因特网为媒介,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查找某人身份、追寻某事真相的网民运动。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不可否定。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引擎无疑具有强大的功能,能够高效快速地搜索到网民所需要的大量信息,但搜索引擎的人工智能并不完善,且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人肉搜索”通过动员大量的网民人工参与,能够尽快获取搜索引擎无法提供的相关信息,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原形毕露,使交通肇事逃逸者无法遁形,让无良官员的劣迹暴露于阳光之下。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自称拍到了野生华南虎。11月15日,有网友称虎照中的虎与自家所挂的年画虎极其相似。
2008年6月29日,“野生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2008年3月29日,郑州两名女生在保罗国际店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网友搜索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话、手机号以及汽车牌照。4月3日,保罗国际被停业整顿。2008年10月11日,哈尔滨6名警察因故将一男子殴打致死。随后,网友将双方的背景身份一一搜出,有力地推动了案件侦破。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在会议上一番“查处降价房地产商”的言论,立即遭到“人肉搜索”,其抽天价烟、戴名牌表、开凯迪拉克、表弟是房地产商儿子、开装饰材料公司等信息很快曝光,纪委也介入调查。从陕西周老虎到郑州天价头,从警察打人到局长抽天价烟……2007年到2008年,这些违法乱纪事件开始时均在网上引发质疑,随着媒体的介入,事实真相被层层剥开。这些说明,“人肉搜索”是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
“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案例中北京王某状告“北飞的候鸟”等3家网站侵犯个人隐私权。尽管王某背离社会道德标准搞“婚外情”,导致妻子跳楼自杀受到法院批评和舆论谴责,但由于“人肉搜索”,王某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方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并受到网民的谩骂、攻击,部分网民还到王某父母的住宅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的标语,所在单位将其辞退,因此法院判决其中两家网站侵权,并判令删除相关文章、图片,作出道歉、赔偿。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科学技术也不例外。科学技术像一把双刃剑,既能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造福于人类,同时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基本的方面。但是,由于对科学技术应用不当等原因,也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当今,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及地球生命和人类社会的“全球问题”:人口增长过快、粮食短缺、能源和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全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多方面的努力和条件。
对大学生来说,网络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代大学生在享受着网络给自己带来的知识与乐趣的同时,其身心正遭受着网络带给他们的副作用。据调查统计,有28.1%的大学生表示上网的主要目的在于娱乐,所占比例最高。其后依次为学习、网上聊天交友,所占比例分别为26.2%、22.1%。可见,大学生更主要是将互联网作为休闲娱乐工具,而将其作为学习工具的比例相对较低。在众多的网络休闲娱乐活动中,超过六成的大学生认为游戏最有可能成瘾;20.5%大学生则认为“聊天、交友”是最有可能让人成瘾的网络娱乐。上网娱乐对大学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正日益显现,一些大学生由于长期沉溺在虚拟世界和网络游戏中,造成现实中人际关系淡漠,学业荒废,精神萎靡,体质下降。因网络而走向极端的案例在大学生群体中也屡见不鲜。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大学生网络素养,营造健康积极的高校网络文化。要充分发挥网络对学习的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网络信息辨识力。面对良莠不齐的海量网络信息,大学生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性认识,但还是很容易迷失其中。所以,有必要锻炼其信息辨识能力、批判能力、创新能力。还要增强大学生的网络自律和应用能力。自觉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在时间上限制自己,不沉溺于脱离现实的虚拟世界,使自己不仅是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者,更是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者和真正的主人。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辅助教学。如果有条件直接播放案件的视频,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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