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平的历史性
On Historial Character of Social Justice
贺善侃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形成了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尤其要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的历史性的思想。
一、公平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指导工人阶级斗争、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及其社会历史根源,论述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条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的社会公平观。
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总是把公平视为各种法律体系中共有的永恒价值,使公平成为一种远离现实基地、飘浮在空中的臆想的自由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这种唯心主义公平观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它的东西是现存的经济关系。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当然也不例外。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同社会经济一样,公平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从来不存在任何超越历史条件、脱离社会经济的抽象的、永恒的社会公平。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2]因而公平决不是什么“永恒真理”。
在分析社会公平历史性的历史根据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未来社会的公平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因而必然从各个方面打上旧社会的痕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正是“旧社会的痕迹”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真正的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和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样的公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彻底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理论的主要贡献有两条:一是将公平理论放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揭示了社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克服了在公平观上的唯心主义倾向;二是明确地指出了实现人类平等的现实道路,以及实现它的物质力量及社会制度,把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作为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
从以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实践来看,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基本条件有必要作些新的拓展。首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后,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其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制的不合理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会存在,这是社会不公平现象存在的重要历史根源。再次,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历史条件,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这也带来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期性、艰巨性。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历史条件除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外,还必须包括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包括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妥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二、当今我国社会不公平现象及社会历史根源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不公平现象所导致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
当今我国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是多方面的,在企业有利润分配、薪酬分配和其他福利性资源分配的不公;在社会则有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方面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有公民权益方面的不公,如政府官员享有不该有的特权而普通百姓缺乏政治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文化上被剥夺应有的公共文化产品享有权等。而在所有这些社会不公平现象中,以收入分配的不公以及分配不公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最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引起警觉的分配不公的现象。诸如:(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2)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3)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4)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5)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4]
分配不公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主要有:
其一,贫富差距悬殊。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据2009年度中国城市薪酬差异系数报告,国内一线城市(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3.8万元左右,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2.2万元左右,约占总体收入的52.7%,高于二、三线城市约2.3倍。[5]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 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6]
其二,行业收入失衡。由于不同行业的人们在努力起点、机会和过程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公,必然会出现同工不同酬,权力寻租,国有资产流失,公权不恰当扩张的行业收入失衡。
其三,基本生存底线保障缺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问题的总人数增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近五年来每年都在800万人以上。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覆盖面依然偏小,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助。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之一,一直为城镇居民所关注,在2006年的社会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是排在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尽管从2006年至2008年,我国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很大成绩,但在2008年的全国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排在第二位。[7]
分配不公现象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因而,为解决当今的社会不公现象,需要探究中国的历史发展,从历史上的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
首先,目前的社会不公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相关。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一方面,在广大农村还存有非常落后的农耕地区;另一方面,在发达地区却也已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发达社区。这种二元结构分明的社会结构,正是农村户籍人口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历史根源。
其次,目前的社会不公与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相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新的社会结构要素不断生成。这是一个从平衡到不平衡的历史进程。因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衡现象,这也难免导致社会不公。
再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只能是一个从不甚公平到比较公平的相对的历史过程。
总之,尽管社会不公现象的成因错综复杂,因素很多,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如管理不善、领导作风问题等);有理性因素,也有难以预料的非理性因素;但历史缘由是极为重要、不可忽视的主要方面。对历史缘由的揭示,对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起着关键作用。
三、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必须在社会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现象,以发展提升社会公平水准。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快速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主张生产力和社会公平同步发展。他们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新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这就是说,要达到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建立在贫穷基础上的所谓“公平”,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公平”。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只能通过发展,首先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得以逐步的、有效的解决。
其次,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和保障。这是因为,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实现人民政治权利的公平。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制止官僚主义、家长作风、任人唯亲和腐败现象,优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也只有有了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各项法规,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从而消除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不公平。
再次,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发展,是提升社会公平的根本动力。一要通过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公平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二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公平寻求社会保障机制。社会公平的实现,还离不开全社会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全体公民,都要把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的首要目标,以公平作为衡量各行各业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上述诸方面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以积累社会财富,是提升社会公平的基础、物质条件;但充足的物质财富,并不是提升社会公平水准的充分条件,如果没有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实现社会公平的长效机制,没有公平意识的深入人心,即使社会财富再多,也不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平。而改革则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提升公民公平意识的持久动力。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引,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平水准的提升,只能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才能实现。
(作者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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