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论及其时代价值
Marxist Theoryof Justice and Time Value
吕晓伟
就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自阶级产生以来,人类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3]这种平等观念或公平思想是狭隘的、不科学的。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肯定“卢梭把不平等的产生看作一种进步”的同时,批评“这种进步是对抗性的,它同时又是一种退步”。事实上,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后,无产阶级政党经过不断的革命实践和理论探索,才真正揭示出公平的科学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公平问题是一个经常谈论的话题。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仅局限于谈论公平,他们常常把公平和平等、民主以及分配正义等等联系起来讨论。
(一)公平与平等
公平的基础是平等,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平等。马克思、恩格斯谈论“公平”时常常联系到“平等”问题,认为实现平等首要的就是消灭阶级差别。在马克思看来,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实现彻底的公平,乃是在《共产党宣言》所宣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
(二)公平是历史的、具体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从来是历史的、具体的,是阶级的和相对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恩格斯明确说过:“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4]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真正的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和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在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
(三)公平与分配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公平问题时,还把它与分配正义联系在一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批判了当时萨依的所谓“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即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马克思指出,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创造了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却被资本家以利润的方式全部无偿地拿走了。由于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增加了制定一个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难度,这就产生出分配正义问题。因此,分配正义主要是指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25]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关系的论述来看,分配正义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在不断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不断发展着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一)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公平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社会公平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连,领导各族人民消灭了剥削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使我国具备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毛泽东就说过:“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对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共产党,则不是什么被推翻的问题,而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26]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社会促进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保障。
(二)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共同富裕”的公平理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引领人们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思考社会公平的意义、要求与奋斗目标。中共十三大报告强调指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三)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让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共中央提出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公平”的公平观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强调要综合利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四个公平”着力回答了社会公平的基础、起点、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公平的核心内涵,体现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它不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论,从而形成了新的科学公平观。[27]
三、马克思公平理论的时代价值
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8]马克思公平理论对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公平正义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及时代内涵,而且还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9]只有在那时,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追求的彻底公平。所以,中共十七大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并强调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彰显出公平正义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马克思公平理论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调物质利益的追求,发展生产力,坚持效率优先,当然也是顺理成章的。那么,是否就可以以此为借口,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平呢?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基础和“游戏规则”。人们只有按照这一“游戏规则”从事市场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赚钱而不择手段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马克思的公平观中,也隐含了马克思对市场经济中关于公平问题的态度。马克思始终强调:“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要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以马克思的公平理论为指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公平观。这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机制和条件,公平地对待一切合法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唯有树立这种正确的公平观才能正确处理好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经济效益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三)运用马克思的公平理论指导我国当代和谐社会建设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不断通过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应该以马克思的公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探寻实现公平、和谐的措施,加速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近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居安思危,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要实现社会和谐,首先需要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各领域的公平正义的体制建设。体制机制作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它的公平是从一种美好的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基本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的内涵时讲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平公正的体制建设是关键。[30]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我们应以马克思公平理论为指导,加强我国在公民权利、民主法制、公共服务、收入分配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平体制的建设,使人民能够平等地享有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从而保障整个社会良性、健康、和谐地发展。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党建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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