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平等的,因为两方都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的,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两方都是根据自己的所有权,处理自己支配的东西;两方都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总之,它同一般商品买卖,从买卖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平等的。
当然,仔细分析一下,不同之处还是有的。一般的商品买卖,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时候和地方,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的实现,是同时进行的,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在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这就是说,要买者实际上使用了劳动力,使卖者劳动了,买者才在实际上买了劳动力,由于这样,买者对卖者的支付,是在卖者劳动了一段时间之后,即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买者的货币执行的不是流通手段而是支付手段的职能。虽然工人到处都是贷者,到期还是得到他出卖劳动力的价格,从这点看,劳动力的买卖还是平等的,是卢梭所说的天赋人权的重要内容。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还是平等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其结果是生产资料转化来的产品,这产品在法律上归买者即资本家所有。这个产品的价值首先包含了已被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包含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这是由于按一定时期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因而才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和任何买卖都一样,“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么,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直到现在为止,劳动力的买卖关系都是平等的。
我们认为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是平等的,同资产阶级学者宣扬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是平等的论调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的论点是以资本家和工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不平等的,即一个占有,一个丧失生产资料为前提,然后认为从价值规律的作用看,劳动力的买卖由于是等价的,所以是平等的。至于劳动力买卖导致的后果是不是平等的,那是另一个问题。资产阶级学者不是这样,而只认为是资本和劳动相交换,或协作生产、公平分配的关系,在他们的思想里,这种关系就是:“买者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律上对等的各个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这种理论,已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的理论基础,它的核心是资本与劳动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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