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收入被歪曲为资本家的“劳动”的工资和利息被歪曲为资本的产物
在总利润从量的分割,即分割为企业收入和利息的同时,企业收入必然被歪曲为资本家的“劳动”的产物,利息被歪曲为资本自身的产物。这是因为,如果总利润等于平均利润,企业收入的大小就只由利息率决定;如果总利润同平均利润相偏离,两者都扣除后的差额,就由会引起这偏离的市场行情决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利润率,不仅取决于剩余价值,而且取决于其他许多情况,其中就包括资本家是否高于或低于生产价格出售,因而在流通过程中占有总剩余价值的一个较大或较小的部分,这就要取决于特殊的市场行情,而就每一次交易来说,取决于资本家的狡猾程度和钻营能力。这样一来,企业收入便好像是生产资本家“作为产业和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而利息对他来说,只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
由于这样,总利润这两部分便“硬化并且独立化了,好像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起来。而且,不管职能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
由于这种质的分割,企业收入就不与雇佣劳动形成对立,而只与利息形成对立。这种对立表现为:第一,假定平均利润已定,企业收入率就不由工资决定,而由利息率决定;企业收入率的高低和利息率成反比;第二,企业收入是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执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些职能而活动得来的,因为资本家在这里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力气,不管是自己花费力气,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力气,他不像生息资本家那样毫不花力气,只是领干薪。
由于有这种对立,“人们完全忘记了: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方式,人们忘记了,两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而真正的情况是:“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资本的代表,同雇佣工人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代表,参与对劳动的剥削。”
让我们分别进一步考察企业收入和利息。
由于利息表现为资本的产物,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即企业收入就必然表现为不是资本产生的,而是由与资本无关的生产过程产生的。但是,“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劳动过程一般。因此,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执行职能的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由于这样,企业收入就“不仅不是他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因为是资本家给自己支付的工资”。
这样一来,职能资本家变成是创造剩余价值的,这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两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
企业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且由于这一点而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凡是具有许多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形态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在这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布哈林将公共事务称为“公益的职能”,并认为它无非是“剥削过程的必要条件”。他认为:“国家政权执行着所谓公益的职能,如建设铁路、医院、颁布工厂法、实行保险等等。但是,公正的分析表明,国家政权的这些职能绝不排斥它的阶级性质。这些职能要么是扩大剥削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铁路),或维护统治阶级的其他利益(卫生措施),要么是对阶级敌人的战略让步,这里的情况同统治阶级任何组织中的情况是相同的。托拉斯或辛迪加的目的是增加利润,而不是养人活命。但是,要增加利润,它就必须进行生产和雇用工人,在某些情况下(罢工等情况),它还向工人作让步,然而正像德国工人所说,它一分钟也没有停止其作为企业主的‘阴谋者’的组织。这里,‘公益的’职能无非是剥削过程的必要条件。”
上面的论述,很值得设有“公共事务”学院的办学者深深思考。
应当怎样理解这个问题?这就是说,监督指挥的劳动有二重性,只要它是由于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产生,因而为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共有,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也是交给单个人作为特殊劳动去完成的。只要资本主义企业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足以为企业的经理支付报酬时,这报酬“就会完全用利润分离而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形式”,虽然我们的产业资本家远没有因此去从事政务或研究哲学。
但是,“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这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从这点看,这种性质的监督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在商品生产下,它是创造价值的。这就是说,这样的资本家,有一部分收入是他自己的生产劳动创造的工资,但它和利润结合在一起。
从这一点看,资本主义企业特殊利润率的高低,与资本家的指挥劳动有关,这就是说,“如果一定量可变资本的剩余价值已定,这个剩余价值会表现为多大的利润率,会提供多大的利润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资本家自己或他的经理和职员个人的经营本领”,其中包括“生产过程各个阶段的总安排的完善程度,即……指挥和监督是否简单而有效”。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拉姆赛对企业利润即企业收入作过详细的分析。他指出这种收入具有两重性质,它“与劳动者的收入不同,它不完全是从劳动中得来的。确实,不管雇主在他的职务上付出了什么样的劳苦,与其说是手的劳动,不如说是脑的劳神。因为尽管有很多企业的领导人亲自动手干活,但是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在那个时候已停止作为雇主而成为操作者。他们与劳动者的情况不同,无论是利润量还是收益量都与他付出的操劳量与技术水平不成比例”。但是,不管怎样,“企业利润还是不完全取决于资本的数量,而是为发挥个人的才干和勤奋留下了相当大的余地,而且肯定会得到相应的报酬”。认为雇主即企业主亲自动手干活时,他就停止作为雇主而成为操作者,这是不对的,宁可说,他的劳动时刻都具有前面说过的那种二重性。
劳动的剥削是要花费劳动的,在产业资本家所做的劳动只是因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所以有其必要时,这种劳动会加入到他的监工(产业上的低级职员)的费用中者,要算在工资的范畴内,这好像奴隶监视者和他的鞭笞所引起的费用,要算在奴隶主的生产费用中一样。这种费用,像大多数商业费用一样,属资本主义生产的杂费范围。这是监督劳动的一种职能。它的另一种职能是:“组织若干个人之间的分工和协作。这种劳动完全要由资本主义企业的经理人员的工资来代表。”这种工资“已经从一般利润率中扣除出来”,不过,“即使我们把这种监督的(报酬)看作是隐藏在一般利润中的工资,拉姆赛和其他经济学家所展开的经济规律,在这里还适用;利润(产业利润)和总利润(包括利息)和所投资本的大小成正比例,利润的这部分都与资本大小成反比例,对大资本来说,那是小到近于没有的,对小资本来说,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不过徒有其名的地方,利润的这个部分就会大得吓人。如果几乎亲自担任全部劳动的小资本家,表面上会相比于他的资本享受极高的利润率,那么,事实仍然是,如果他不使用少数劳动者并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他实际上根本赚不到利润,不过在名义上从事资本主义生产(不管那是产业还是商业)”。这对资本家监督劳动的二重性,是重要的解释。
此外,“英国劳动者的合作工厂,提了一个最好的实例,因为这种工厂要支付较大的利息,但和平均利润相比,还是提供了更大的利润”。而“自任经理的产业资本家,节省了一项生产费用,他们把这项工资付给自己,因而使他们的所得,比平均利润率更高”。
虽然利润或扣除了利息后的利润即企业收入包括了管理工资,而后者有一部分是资本家的生产劳动创造的,但无论如何不能将企业收入等同于管理工资,在股份公司中,这两者是完全分开的。“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说来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这条件下,那些“不能以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这时,经理人员得到了管理工资,在这条件下的企业收入就表现在纯粹的形态上,再也不能用资本家自己的劳动来说明它的产生了。
现在来谈利润的另一部分——利息。
利息是借贷资本运动的产物,并且好像是借贷资本自己产生的。在这个运动中,“我们看到的是G—G′,是生产更多货币的货币,是没有在两极间起中介作用的过程而自行增值的价值”。这和商业资本不同,在商业资本即G—W—G′上至少还存在着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利润仍然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表现为物的产物,但在G—G′中,资本是作为一定价值的本金用作为自行增值的价值自身,用作为已经生产剩余价值的本金关系,“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由于这样,“在G—G′上,我们看到了资本的没有概念的形式,看到了生产关系的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货币或商品独立于再生产之外而具有增殖本身价值的能力……资本的神秘化取得了最显眼的形式”。
资本只有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生息资本又只有在采取货币资本的形式上,才变成这样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自行增殖的性质有一个固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在每一具体场合都表现在利息率上。资本在这里,在生息资本采取货币资本的形式上,它的运动被简化了,中介过程被省略了。“像生长表现为树木固有的属性一样,生出货币……似乎是这种货币资本形式上固有的属性”。货币资本只要被“贷放出去,或者投到再生产过程中去……那就无论它是睡着,还是醒着,是在家里,还是在旅途中,利息都会日夜长到它身上来”。
这就无怪乎德国庸俗经济学家卡·阿伦德用欧洲原始森林每年增长率来说明利息率了。他说:“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过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说树木的增长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这是多么滑稽呵!——马克思注),而按每一百棵增加三到四棵的比率来进行。因此,不能指望它(利息率——马克思注)会下降到最富有的国家的现有水平以下。”马克思讽刺这种利息率是“原始的森林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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