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资本运筹三论
叶学良
古往今来,人才一直被人们视为国家最宝贵的第一财富。在我国古代,君主们均有一个共同的观念:得人才者,得天下。司马迁在《史记·淮阴侯列传》中举例而证之:“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于是高才疾者先得焉”。明朝皇帝朱元璋更为明白地说:“材者,国之宝也”。时至今日,对人才的需要,更提高到一个重要位置。斯大林指出,干部和人才是世界上所有宝贵的资本中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本。邓小平更是反复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事情成败的关键是能否发现提拔人才。在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际,实施人才工程已成为战略性的任务,而被全党所认同。为了更好地落实人才工程,现就有关人才资本的运作,谈几点看法。
一、人才资本运筹衍换论
按照我国权威辞典定义,所谓“资源”,是指某一类物品(如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资本”则是能使价值“增殖”的价值,即经营运作并以此获得利益的“本钱”,即“凭借”。因而,“资源”有其天然性、自在性、静止性、潜在性等特点。而“资本”则与之有根本的区别——资本只有在运作中才能成为“现实”的资源,从而也才能使“增殖”成为现实。所以“资本”表现出其社会性、自在性、运动性、现实性等特点。
将上述理论移植于人才资源与人才资本的阐释中,亦有相通之处,如果人才仅仅只是以“资源”形态出现,即他只是静止地存在于某一领域(比如存在于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中),未进入社会大系统的运动过程中,那我们只能说他是“潜在”的、“可能的”人才资本。换一个角度讲,人才资源要成为人才资本,其前提条件便是,他要从“潜在”浮向“现实”,从“自在”趋近“自为”,从“静止”变为“运动”,即要为社会活动提供自身的创造与能量,从而使整个社会“增殖”。
于是,这就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命题——人才资源与人才资本不能划等号,人才资源要成为人才资本,其间存在着一系列的衍换与蜕变。因而,在人才资本运筹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前提便是,只有实现了这一系列衍换与蜕变,才能让人才资源成为“现实”的人才资本。
问题的关键则是,人才资源不可能自发地转变为人才资本,这种“衍换”需要一个中介、一种机制。正如一般“产品”变为“商品”,需要“市场”这个平台,也正如俗话所说,千里马仍需要伯乐。因此,研究这种转换机制、平台,便成为了人才资本运筹的前提条件。
二、人才资本运筹激活论
在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换过程中,如何激活人才资本,使其发挥最大效率,是人才资本运筹的另一重要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单位不惜重金,抛出非常优厚的条件,引进(培养)特殊人才。但遗憾的是,这些人才在单位上,并未如想像中的那样,发挥出应有的人才资本的效应,令人不无遗憾,扼腕叹息。
要使人才资本能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不能只将其作为单位的“花瓶”、“摆设”,让社会观赏、把玩——那只能使其成为虚拟资本。必须要建立一套“激活”机制,既从内部调动其“增殖”的欲望,又从外部给予压力,迫使其不断地投入到“运动”中去,创造出新的价值。
不少单位在人才资本的使用中,已创造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激活”机制。首先,从激发人才创造性的内在欲望而言,可从人才的心理需求、情感接近、价值体系、事业追求等方面,创造相应的氛围和条件,让其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一种精神满足,从而产生创造业绩的冲动,迸发出超常的创造能量。比如,有的高校有针对性地对人才进行包装、宣传,有重点地给予其事业(项目)支持、倾斜等等。其次,从激发人才创造的外部压力而言,可从人才运作的规则、制度、管理、目标等方面入手,创造相应的、规范的运作环境,使其在竞争中创造佳绩。比如,有的高校实行“学术及工作业绩”上网公示制度,对人才的学术及工作进行统计排序,并以此考察人才的现实表现。有了上述两方面的机制,就可以激活人才,让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也才能使人才资本真正发挥最大效用。
三、人才资本运筹培护论
要使人才资本能得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并发挥最佳效用,还必须在人才资本的使用过程中,给予其必要的、精心的培护。
所谓对人才资本的培护,就是要塑造人才资本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便是要剔除我国传统的“人治”现象,建立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法治”机制。我们知道,过去之所以很多人才不能脱颖而出,或者不能发挥最大效用,与传统的“人治”式管理息息相关。大家一定还记得,流传甚广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一副对联,它入木三分地击中了当年“人治”状况的要害,道出了不少人才不能正常成长的无奈心态。
所以,专家们一再呼吁,要使人才资本能可持续发展与运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人才资本产权制”。它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从人才自身讲,对其产权(如知识、专利、项目、工作权利等),国家和社会要给予一定的培护,让其权益不受侵犯,得到保障,从而使人才在单位里能可持续地发挥其作用。其次,从用人单位讲,既要保护人才资本(个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使用自己拥有的相应产权权利。因为,任何单位在培养、引进、管理人才时,均有自己的人才成本支出,所以,也拥有一定的资本产权。因此,人才在流动过程中,还必须依据这种产权归属,给予一定的使用补偿——即付给产权转让时的人才成本费用。
总之,只有建立了相应规范的“人才资本”产权,人才资本的培护才可能拥有坚实而可行的法律保护,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人治”机制对人才资本使用的羁律,使人才资本的培护得以良性而有序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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