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判断社会进步最高标准的人民利益标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利益的内涵是不相同的,这是因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24]在土地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依靠和团结的对象;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抗日统一战线之内;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人民不仅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等依靠力量,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业者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由于人民这一概念的宽泛,人民的利益一般要用根本利益的概念来表述,根本利益是个总体概念,它指的是人民一切利益的总和。人民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以国家为整体。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就是人民的代表,人民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反映最大多数人要求的利益,体现了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辩证关系。
人们说,人民利益是判断社会进步的最高价值标准,这是相对于价值标准体系中的其他标准而言的。根本标准反映的是事物发展的原本性和基础性,而最高标准则反映的是事物发展的目标性和终极性。毛泽东曾经讲过:“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25]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总结过去一段时期忽视人民利益的深刻教训,并根据现实的国情和人民的需要,把人民利益标准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他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26]按照这个决定共产党性质的最高标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此,邓小平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把是否发展好人民的利益、是否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作为中国共产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