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协调
政府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公民对公共产品有需求,而这种公共需求又因人有“搭便车”的本性导致其常常缺位,社会提供不了,只有依靠政府的公共权力,公民的这方面需要才能得到满足。政府运转的成本靠的是公民的纳税,正因为政府靠税收来维持,政府就成为执行公民意愿的代理人,竭尽其能所保障和增进的只能是公共利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功利目标是多层次的,包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这取决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国家利益才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而国家作为由少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时,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必然与公共利益存在较大距离,要使两者完全一致,就意味着阶级、国家的消亡。除此之外,政府作为一个组织,也有其自身利益,因而政府与公民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矛盾,这就要求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作为联结个人、家庭与国家的中介,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利益协调的作用。相对于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府和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而言,可以将政府与企业外的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现代社会就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这三大支柱构成的。这三者的社会作用是不一样的:政府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企业提供竞争性产品和有偿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社会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它以集体行为的方式在公共领域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感情,通过与政府的互动,致力于改进国家的结构和功能,督促政府官员恪尽职守,保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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