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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

时间:2023-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社会是指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被同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所占据。中国又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用公民社会替代市民社会更适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有利于建立一个市民与农民结为共同体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中活动的社会团体有关心政治生活并积极介入其中的政治性团体,如人权保障同盟、民间反毒品组织等,以及各种利益团体和各种活跃于文化知识领域的团体。

一、公民社会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新译名。这一译法主要从政治学的意义来考虑,所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civil society的另一种译法为“市民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政治哲学的文本文献,它出现于18世纪欧洲城邦国家的兴起和发展,侧重于其社会学意义。“公民社会”概念孕生于西方社会,既体现着社会演进中社会组织发展的痕迹,又带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公民社会”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洛克将“公民社会”作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把“公民社会”等同于从人类的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并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分。黑格尔吸收了洛克的观点,首次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概念,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认为体现个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并预见到市民社会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将随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就在于,“市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两分法之上,而“公民社会”则建立在社会三分法之上。按照这种三分法,社会被分成政治社会(政府、政党)、经济社会(企业)和公民社会(民间组织)[15]。“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在很多方面上又是相通的,只不过它们观察社会的角度不同,学术意义不同而已。“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不仅是普通人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公民社会是指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被同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公民社会概念的兴起源于18世纪的西方社会,流行缘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20世纪80年代以后波及世界各地的市场化、民主化浪潮,特别是东欧国家兴起的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支配与控制的“新社会运动”,使“市民社会”理论才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理论,并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公民社会”概念的流行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中,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民社会正在生成之中。中国又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用公民社会替代市民社会更适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有利于建立一个市民与农民结为共同体的公民社会。

由于公民社会存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是联结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环节。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所追求的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公共利益的目标。公民社会反映的是一种组织化的社会生活,它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加以整合,使民间零散的呼声形成统一的集体意见,对政府构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强化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控制之外的民间力量,它的产生、活动均不受政治国家的控制和操纵,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其自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不属于也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权力机构,独立运作,自我管理;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是具有相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群体,为维护他们的利益和实现共同的目标,自发而生的产物;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主要靠自筹经费来维持日常的活动。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与一般政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追求总体性的政治利益,虽然某些组织和团体的活动领域或涉及的问题可能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但这些活动仅仅限于各自的领域,追求局部而非总体的政治目标。公民社会虽然是一种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力量,但它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宗旨,不主动寻求同政治国家的对抗,认同国家权威的原则和法律规则,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开展活动。

公民社会的主体包括活跃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各类组织和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反映了单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的关系。公民社会中活动的社会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经济类组织、文化类组织、居民生活类组织以及社会问题组织等。经济类组织主要包括旨在维护和促进部门利益、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的各种行业协会,以及致力于推进社会经济结构改革,调整不同部门、地区和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各种团体、联盟等。文化类组织主要包括旨在维护集体权利、价值、信仰、理念和生活方式等各种宗教性、伦理性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致力于生产和传播知识、思想、新闻、信息等各种教育和信息类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居民生活类组织主要指各种致力于社区建设的组织和团体。这类组织和团体通过集中个人的资源和能力,推进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和完善社区管理的公共机构,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社会问题组织主要包括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妇女、儿童、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各种社会群体的权益保护组织。这类组织的产生主要源于某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其活动的目标在于寻求这些问题在制度内得到解决。公民社会中活动的社会团体有关心政治生活并积极介入其中的政治性团体,如人权保障同盟、民间反毒品组织等,以及各种利益团体和各种活跃于文化知识领域的团体。公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和团体的属性并非一成不变,某些组织和团体的活动方式和目标的多变性,常会使其超越公民社会的界限,但这并不能改变公民社会的整体功能。其整体功能主要表现为:维护公民的个体自由和基本权利,多渠道、多方式地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对政治国家制度化、规范化的制衡。这些功能不是公民社会单方面就可以实现的,它是建立在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的,“透过这种互动,双方都能较好地抑制和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使市民社会所维护的特殊利益与政治国家所捍卫的普遍利益形成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动态平衡。”[1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但也带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其主要表现在:①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由执政党和政府部门主导的公民社会。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是由党和政府主导的,不仅是创办者,还是主管者和经费提供者,有的社团组织、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负责人仍由党政干部或原党政干部担任。②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还很不平衡。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时间不长,各领域、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行政权力在一些领域要让渡给社会,实践表明政府干预少的领域,这些领域的民间组织的作用就大。目前城市的居委会、社区组织以及农村的村委会、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还有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也在日益增大。③中国的民间组织具有较明显的过渡性质。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还处在变化发展之中,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没有定型,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民间组织要逐步与政府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管理或公民自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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