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拜物教”与异化、物化、剥削的区别和联系
接下来,我们辨析作为“社会存在”的“拜物教(性质)”与异化、物化和剥削的区别与联系,以便更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拜物教”概念的内涵。
(一)拜物教与异化
“异化”(die Entfremdung)在德语中最一般的涵义是“疏远”、“隔阂”。在黑格尔哲学中,“异化”指的是,主体成为他物,即主体的自我丧失。马克思著作中的“异化”,通常还带有“否定性”意蕴——“异化”是非本真状态,是需要“消灭”的状况。比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劳动”(die Entfremdete A rbeit)就有其“否定性”涵义。就“异化”的这种涵义而言,它包括“拜物教”现象,但又不仅限于它。比如,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剥削,属于一种“异化”状况,一种需要消灭的状况,但这与拜物教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这样说来,拜物教只是“异化”现象的一种类型,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的现象。
对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我国学术界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下而进行的理论建构,其理论根基本质上是一种唯心史观;而当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其异化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比如,俞吾金先生认为,在马克思异化概念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视角转换,即从青年马克思的“道德评价优先”转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的“历史评价优先”。[37]其实,当马克思设定“人的类特性”、并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38]与异化劳动相区别时,他的理论思路确是一种理想主义[39],但未必就是一种唯心主义——胸怀理想性的价值目标,并据此批判现实,与哲学派别意义上的唯心主义无关。
与上述用“转折”描述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演进历程的做法有别,我倾向于用“从抽象到具体”来说明这一“进程”。在19世纪40年代初,特别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还主要是通过与“事实”相对照来进行的,还谈不上对于“市民社会的解剖”。因而,他对这一“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的正面见解,还不得不借助于“异化”这一“哲学”范畴,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异化理论”。而在1847年《哲学的贫困》以后,特别是50年代以后,由于已经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入的“解剖”,有了自己的更加精确的“具有经济学性质”的语言,所以就不需要、也不应该继续让“异化”发挥先前那样的重要作用了。也就是说,“异化理论”作为“早期”理论不可避免地是抽象的、模糊的,后来,马克思使用了更加具体、内容更加丰富、因而能够更加清晰地描述和批判现实的“概念体系”(“拜物教批判理论”就是“概念体系”中的“子体系”),来分析早期的“异化”所指称的“问题域”——这是“成熟马克思”对于“青年马克思”的“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抛弃”)。在此意义上,《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批判理论是对“异化理论”的重要发展。
(二)拜物教与物化
“物化”在我国学术界是个被泛化、一般化了的重要概念,比如劳动产品就被视为人的劳动“物化”的产物。这种被泛化的“物化”现象,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的。作为“社会存在”的“拜物教”也是一种“物化”,不过不是“物化一般”,而只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即存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社会阶段)的特定“物化”——“社会关系物化”现象。
“物化”概念的被泛化,可能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对于德文词vergegenständlichung和vergegenständlicht的翻译有关——它们被译为“物化”。在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它们则被改译为“对象化”。比如,《资本论》第一卷德文原文中的“Sieist vergegenständlicht,und der Gegenstand ist verarbeitet”[40]在第一版中被译为“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41],新版译文则修改为“劳动对象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42]。
其实,与拜物教直接相关的是德文词Versachlichung。在论述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马克思谈到了“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Personifizierung der Sache und Versachlichung der Personen)[43]。在此,马克思所说的“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就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拜物教”现象——其中,“物的人格化”(Personifizierung der Sache)是现象或表现,是说这些物好像被赋予了“人格”,变得像人那样可以彼此之间发生“社会关系”并且与人发生“社会关系”;“人格的物化”(Versachlichung der Personen)是原因和实质,是说商品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本身(“人格”)把自己赋予到商品、货币和资本这些“物”中去了。
日本著名哲学家广松涉把Versachlichung译为“物象化”,以区别于Verdinglichung(物化)。[44]我赞同这种用“物象化”指称“社会关系物化”以便与“物化”相区别的做法。其实,如果将“物化”分成如下三个层次会使问题更加明确:一、贯穿人类发展历程始终的“物化—对象化(一般)”;二、发生于一切存在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的“社会关系物化(一般)”;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物化(特殊)”——此时,处于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身被物化了。
(三)拜物教与剥削
“剥削”(der Ausbeutung)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那个阶级)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那个阶级)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剥削”现象的出现,以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出现社会分化为前提,而“拜物教”现象与商品(生产与交换)密不可分。它们的出现有着不同的社会“机理”。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剥削”的实现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是“外在”的: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业已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并非建立在“商品交换”之上。虽然此时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已经出现,它们借助于商品和货币关系同时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但它们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剥削”与“拜物教”才实现了“交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是建立在他们之间的“等价交换”基础之上的;不仅如此,“拜物教”还发挥着掩盖“剥削”的“功效”,正因为如此,只有揭示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才能发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独特实现方式”。
在论述“工资的形式”时,马克思曾拿徭役劳动和奴隶劳动与雇佣劳动作对比,以此来凸显资本主义剥削的“独特实现方式”:“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45]
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与商品生产,从而与拜物教(社会关系物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对于产生剥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否定,并不是要同时伴随对于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排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在其一定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初级阶段)上仍然可以利用商品经济这种“社会形式”来发展自己的生产力,从而为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准备物质条件。这是我们剖析拜物教与剥削的差别可以得到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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