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资本的拜物教性质的系统回顾和总结
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以及在《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对资本的拜物教性质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总结。
(一)《三位一体的公式》中的回顾和总结
在《三位一体的公式》中,马克思说,在商品和货币身上,就已经具有了一种神秘性质:商品形式,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货币形式,则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这是一种“颠倒”。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上述“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110]
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就已经变成了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因为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好像是从资本自身生长出来的力量。[111]商品的流通过程造成了的如下的“假象”:生产上预付的价值,特别是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单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112]现实的生产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态,在这些形态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率对剩余价值率的偏离,使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越来越隐蔽,从而也使资本的实际的驱动机构越来越隐蔽;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使得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都是以流通为基础,它们好像完全是从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的;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我们看到,利息好像来自作为其本身的独立源泉的资本,企业主收入好像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雇佣劳动;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直接和土地这一自然要素联系在一起——此时,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互相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和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的互相独立化也就最终完成了。[113]
在上述“回顾”的基础上,马克思总结说:“在资本—利润(或者,更恰当地说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财富一般的各个组成部分同其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114]
就资本主义的社会现象而言,资本逐年为资本家提供利润,土地逐年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劳动力逐年为工人提供工资。它们形成三个阶级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常年收入。因此,资本家的资本,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工人的劳动力或者不如说他的劳动本身,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的三个不同的源泉。[115]基于此,马克思说,资本、土地、劳动力,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是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首先,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吸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吸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116]
不过,马克思同时还指出:虽然由于资本、土地、劳动力的“中介”作用,价值转化(分割)为利润、地租和工资,但是,资本、土地、劳动力并未创造利润、地租和工资的“实体本身”。因为资本、土地、劳动力对“实体”的分配(分割),是以“实体”(即年产品的总价值,亦即物化的社会劳动)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不过,在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中,“本质”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那些生产当事人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表现为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不仅这个价值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各个特殊因素所分得的收入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117]
(二)《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的回顾和总结
现象“颠倒地”表现“本质”,这就是资本主义方式所具有的拜物教性质。在《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对上述“三位一体的公式”也有所论述,他说:“收入的形式和收入的源泉以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外表上表现出来的存在,它同潜在的联系以及中介环节是分离的。于是,土地成了地租的源泉,资本成了利润的源泉,劳动成了工资的源泉。”[118]马克思还就“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利息),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马克思说,在“三位一体的公式”中,“劳动—工资”这个公式,可能看起来是最合理的,因为它至少说出了工资产生的源泉;但是,实际上正相反,这个形式却是最不合理的——只有当劳动条件以这种形式同劳动对立的时候,劳动才是雇佣劳动,但是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劳动正是作为雇佣劳动来表现的。而且,工资的形式是另外两个形式,即地租、利润(利息)形式的基础——当工资表现为劳动的唯一产品时,价值的其他部分才必然表现为是从其他的特殊源泉产生的;正像产品中归结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必须理解为劳动的特殊产品一样,归结为地租和利润的价值部分也必须理解为土地和资本各自的果实。[119]不过,在《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着重分析的是生息资本的拜物教性质。
在分析生息资本的拜物教性质之前,马克思首先回顾了“资本在生息资本形式出现之前所经历的道路”。
在直接生产过程这一“胚胎状态”中,关系还是很清楚的,不会产生什么误解,困难还只是在于说明不付等价物便能占有劳动是怎样由商品交换规律产生的。[120]
流通过程已经把实际存在的联系给抹掉、掩盖了,因为在这里,剩余价值量还同时决定于与劳动时间不同的要素——资本的流通时间。[121]由流通过程产生的一些规定,结晶为一定种类的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等等)的属性,表现为一定商品在物质上所固有的既定的属性。[122]
在利润的最初形式上,利润与其真正的源泉——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的同一性,已经模糊不清了,也就是说,此时,“神秘化”就已经明显地存在了。[123]因为,从形式上考察,利润是以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的每个部分,不管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是花在原料,机器上还是花在劳动上,都提供相同的利润;孤立地加以考察的各个单个资本的利润和由这些资本本身在其各自的生产领域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不等的量。[124]
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由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以及与此有关的或由此决定的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125],单个资本的利润,不仅在表现上(即在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的区别上),而且在实体上(这里也就是在数量上)都和单个资本在其特殊生产领域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本身不同。此时,利润同资本有机构成的关系完全被掩盖了;这种关系在这里已经无法辨认了。于是,马克思指明了在平均利润形式上所产生的资本的神秘化(拜物教性质)的加深:“正是在利润的这种完全异化的形式上以及在利润的形式愈来愈掩盖自己的内核的情况下,资本愈来愈具有物的形态,愈来愈由一种关系转化为一种物,不过这种物是包含和吸收了社会关系的物,是获得了虚假生命和独立性而与自身发生关系的物,是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存在物。”[126]
接下来,马克思还谈到地租[127]。赋予利润以这种平均利润形式的资本的平均化过程,使一部分独立存在的、似乎是在其他基础上(即在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利润,在地租形式上同利润脱离了。而且,地租会资本化为土地价值(价格),此时,地租是以一定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的——在这里,一切中介过程都被砍去了,地租表现为同某种特殊的自然要素的关系,而与人的劳动无关。[128]
在进行上述“回顾”之后,马克思对资本的神秘化(拜物教性质)进行了初步的总结:“只要剩余价值分解成各个不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部分又与各种不同的、只是在物质上不同的生产要素——自然界、劳动产品、劳动——发生关系,只要剩余价值一般获得特殊的、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形态,那末,剩余价值所有这些形态的共同的统一体(即剩余价值本身),从而这个共同的统一体的性质,也就愈来愈无法辨认,不再通过现象表示自己,而必须当作某种隐藏的秘密来发现了。剩余价值各个特殊部分的形态的这种独立化,它们作为独立形态的相互对立,由于以下的事实而完成了:这些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归结为作为其尺度和特殊源泉的某种特殊要素,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每一部分都表现为某种特殊原因的结果,某种特殊实体的偶性。这就是:利润—资本,地租—土地,工资—劳动。”[129]
不过,最完善的物神还是生息资本——资本作为生息资本,取得了它的最彻底的物的形式,它的纯粹的拜物教形式。[130]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说在利润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既定前提的这种最终形态中,利润所经历的许多转化和中介过程都消失了,无法认识了,从而资本的性质也消失了,无法认识了;如果说这种形态由于以下的事实而更加固定化:使它得以完成的同一过程,会使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地租同它相对立,从而使它成为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同作为特殊物质生产工具的资本发生关系,完全象地租同土地发生关系一样;那末,这种由于大量看不见的中间环节而与自己的内在实质相分离的形态,就会获得更加外表化的形式,或者不如说,就会在生息资本上,在利润和利息的划分上,在作为资本的简单形态(这种形态使资本成为它自己的再生产过程的前提)的生息资本上获得绝对外表化的形式。”[131]
马克思的这一结论是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的:虽然土地是地租即土地所有权[132]的源泉,就已经具有充分的拜物教性质,但是,人们还有可能求助于自然本身的生产力来解释地租;劳动是工资的源泉,这种观念在“劳动本身创造它的工资”这一限度内还算是符合事实的,尽管它把劳动同雇佣劳动混淆起来,从而把雇佣劳动的产品即工资同劳动的产品混淆起来;至于资本,如果就生产过程来进行考察,那么,认为它是猎取别人劳动的工具这样一种观念,总是成多或少地保存着(而这里总是以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为前提),而如果就资本在流通过程中表现为商人资本来说,它所带来的利润,即便用欺诈来说明,也是用社会关系而不是用物来解释的;然而,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利息,作为资本的神秘化在最极端的形式上的表现,表现的只是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决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于是,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133]
于是,马克思总结说,在生息资本形式上,物表现为资本,资本也表现为单纯的物,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全部结果则表现为物所固有的一种属性;利息,表现为从资本本身、因而从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中产生的资本的价值创造,表现为由资本本能地创造出来的收入;在生息资本形式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达到了它的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从而,资本的物神的形态、资本物神的观念都在这里完成了。[134]
其实,生息资本和提供利润的资本,并不是两种不同的资本,而是同一个资本。这同一个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资本的职能,提供利润,而利润在两种不同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一种是处在生产过程之外、作为所有者代表资本自身的资本家,一种是代表执行职能的资本即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的资本家。这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被分割成两个互不依赖或互相独立的部分,即利息和产业利润,而后者又取得了“监督劳动的工资”,即“产业资本家的劳动工资”的形式。[135]这样一来,产业利润就被归结为劳动,归结为雇佣劳动,即归结为付给资本家的工资;资本家也就不过是一种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136]于是,在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这最后一次分裂中,剩余价值的性质、资本的实质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转到了自己的反面——这样,神秘化终于完成了。[137]
马克思对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总结道:“正象土地表现为地租的源泉,劳动表现为工资(部分是真正的工资,部分是产业利润)的源泉一样,资本——作为物——在这里表现为价值的独立的源泉,表现为价值的创造者。”[138]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6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195页。
[4]这里的德文原文是“also durch ihre Veräuβerung nicht auf sein Eigentum an ihr verzichtet”。(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Dietz Verlag,Berlin.Band 23.1962.S.182.)也可以译为:“因此,他并不会通过他的这种让渡而放弃他的所有物。”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196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72页。另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7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218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226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3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30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5页。
[19]被资本的拜物教性质迷惑了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无法认识到这一点。对此,在第二十五章《现代殖民理论》中,马克思有如下说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不是资本。它们只有在同时还充当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但是,在政治经济学家的头脑中,它们的这个资本主义灵魂和它们的物质实体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致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当它们正好是资本的对立面的时候,他也把它们称为资本。”(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6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5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页。
[24]在第二十五章《现代殖民理论》中,马克思用威克菲尔德在殖民地的发现来佐证自己的这一观点。威克菲尔德记述了“皮尔先生”的“经历”:他把共值5万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从英国带到澳洲的斯旺河去,除此以外,他还带去了工人阶级的3000名男工、女工和童工;可是,一到达目的地,他竟连一个替他铺床或到河边打水的仆人也没有了。对此,马克思评论道:威克菲尔德发现,拥有货币、生活资料、机器以及其他生产资料,而没有雇佣工人这个补充物,没有被迫自愿出卖自己的人,还不能使一个人成为资本家,因为,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幸的皮尔先生,他什么都预见到了,就是忘了把英国的生产关系输出到斯旺河去!(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878页)
[2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234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1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3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260页。
[31]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马克思说:“把商品归结为‘劳动’是不够的,必须把商品归结为具有二重形式的劳动:它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表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必要劳动以交换价值的形式被计算。”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页。
[32]参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
[3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页。
[3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3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3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6页。
[4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
[4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81页。
[4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页。
[4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页。
[4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360页。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马克思将作为“资本”而存在的生产资料对活劳动的支配,称为“过去的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
[4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48页。
[5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416页。
[5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418、422页。
[5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页。
[5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页。
[5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7页。
[5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3页。
[56]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也有类似的表述:社会劳动的一切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就和劳动的一般社会形式在货币上表现为一种物的属性的情况完全一样;不是生产资料,劳动的物的条件从属于工人,相反,是工人从属于它们,不是工人使用它们,而是它们使用工人。(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8—419页)
[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4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也有相似的论述。(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9—421页)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9页。
[6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53页。另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
[6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53—555页。另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4—615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6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58—559页。另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9页。
[6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66]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67]对于此问题的更透彻的理解,请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
[68]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4页。
[69]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7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7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
[7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7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7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7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之第四章至第六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153页。
[7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89页。
[7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7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7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8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8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8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19页。
[8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335页。
[8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论及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马克思说:它作为中介,担任货币流通中的各种技术性业务,使之集中、缩短和简化。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8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
[8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
[8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8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
[8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
[9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398页。
[9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8页。
[9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页。
[9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421页。
[9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9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427页。
[9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9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428页。
[9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430页。
[9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1、433页。
[10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35页。针对资本家的“指挥劳动”,马克思接下来还补充说:“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意味着,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形式竟能够离开并且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的《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部分,马克思也有意思相近的表述:“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内部发展起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性质,能够脱离它们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脱离它们的各因素的异化、对立和矛盾的形式,脱离它们的颠倒和混乱。”(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3页)
[10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页。
[10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的第36章也有相似的论述:“在生息资本中,资本自行再生产的性质,即自行增殖的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却纯粹表现为一种神秘的性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8页)
[10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
[10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页。
[10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3页。
[106]紧接着这里的文字,马克思还说了下面一段话:“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像不是靠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的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7—878页)笔者认为,这段话对于理解土地所有权,对于理解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及其“价格”,以及对于理解土地所有者获取的“利息”——地租,都是极其有教益的。
[10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12—713页。
[10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85页。
[109]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三部分。
[1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6页。
[1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7页。
[112]马克思认为,如下几种情况的存在使这里的“假象”更能迷惑人:第一,“让渡利润”取决于欺诈、狡猾、熟知内情、随机应变和千万种市场状况;第二,本来只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形成起消极限制的作用的流通时间,好像与劳动一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三,流通领域是偶然性占统治地位的领域,调节着这些偶然性的内部规律,对单个的生产当事人本身来说,是无法理解的。(《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7—938页)
[1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8—940页。
[1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0页。
[11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0—931页。
[11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1页。
[1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1页。
[11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9页。
[119]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3页。
[120]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4页。
[12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4页。
[12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9页。
[12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5页。
[124]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8页。
[125]这是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用语,在恩格斯编辑的《资本论》第3卷中演变为“生产价格”——引者注。
[126]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5—536页。
[127]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计划草稿”中,地租是作为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别的例解,被马克思放在“价值转为生产价格”之后来加以考察的。这一安排,与《资本论》第3卷中把地租作为“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放在“生息资本”之后考察是有区别的。
[12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7—538页。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地租和“土地—地租”关系,可以表现为比利息和“资本—利润”关系更加神秘的形式。(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42页)
[129]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8页。
[130]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0、503、516、554页。
[13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9页。
[132]这里的“土地所有权”的德文原文是Grundeigentum。河南大学许兴亚教授认为,译为“土地所有权”似有不妥,应改译为“地产”或“土地财产”。关于Grundeigentum翻译的辨析,读者可以进一步阅读许兴亚:《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价值中国网,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5/1/112936_3.htm l.
[13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0、503、549页。
[134]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5、511—512页。
[13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3—524、549—550页。
[136]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44页。
[13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44、547、548页。
[13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