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性:在比较中彰显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商人资本的差别,资本主义的生息资本与资本主义以前的高利贷资本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地租”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的差别。通过这种比较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性就彰显出来了。
(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商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
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二十章,马克思对商人资本的发展史进行了考察。我以为,这一考察意在指明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的独特性之所在。
马克思首先指出了一个事实:“不仅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古老,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最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37]接下来,他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商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的不同。在此,我把马克思的相关论断[38]梳理如下:
(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商人资本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是“外在的”。此时,商人资本的职能在于充当“中介”——商业资本起初只是不受它支配的两极之间、并非由它创造的两个前提之间的中介运动;最初的独立的、颇为发达的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商业,是作为纯粹的转运贸易建立在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的基础上的,这些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对这些生产民族起着中介人的作用。而在“现代社会”里,商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是“内在的”——商人资本只是表现为执行一种特殊职能的资本。
(2)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流通还没有支配生产,而生产过程还没有把流通作为单纯的要素吸收进来。而在“现代社会”里,生产过程已经完全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上,流通也已经成为生产的一个单纯要素,一个过渡阶段,只是作为商品来生产的产品的实现,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各种产品生产要素的补偿。
(3)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而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在这里不是商业使工业发生革命,而是工业不断使商业发生革命;荷兰作为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商业国家走向衰落的历史,就是一部商业资本从属于工业资本的历史。
(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商人资本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逐渐衰落——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例。转运贸易的衰落,不仅表现为一个特殊商业部门的衰落,而且也表现为纯粹商业民族的优势的衰落和这些民族的以这种转运贸易为基础的商业财富的衰落。这只是商业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进程中从属于产业资本这一事实借以表现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会随着产业资本的发展而逐步繁荣。
(5)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商业利润的获取,主要地不是靠输出本国产品,而是靠对商业和一般经济都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靠对两个生产国家进行剥削。而在前文,我们已经指出,资本主义的商业利润只是对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
此外,马克思还对“商业”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进行了分析:“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到处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也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存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相反,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39]
(二)资本主义的生息资本与资本主义以前的高利贷资本
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三十六章,马克思考察了生息资本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高利贷资本)。他说: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40]。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生息资本与资本主义以前的高利贷资本的区别,是两个社会生产方式之间以及和它们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区别。[41]这一点可以视为两者的“质的区别”。对于高利贷资本的特点,马克思还说: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42]
除此之外,两者还有“量的区别”:在资本主义以前,除了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外,高利贷者的利息会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或者说,超过生产者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全部余额,都被高利贷者以利息形式所侵吞;而现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生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拿高利贷的利息的水平和现代利息率的水平加以对比,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这种对比忘记了这样一点:雇佣工人为雇用他的资本家生产和提供的不仅仅是利息,而是包括利润、利息和地租在内的全部剩余价值。[43]
在论及高利贷资本的社会历史作用时,马克思说道: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因为高利贷资本使它所寄生的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使生产力萎缩。比如,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资本的长期延续,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发挥的“革命的”作用,只是在于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且,其“革命作用”的发挥是有前提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手段之一。[44]
在这一章,马克思还指明了信用所具有的“历史的”性质:信用制度,一方面,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银行和信用同时又成了使资本主义生产超出它本身界限的最有力的手段,因为它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从而自在地包含着资本本身的扬弃。[45]
与指明信用所具有的“历史的”性质相呼应,马克思还点出了资本与信用之间的“共存”:只要生产资料不再转化为资本,信用本身就不会再有什么意义;而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存在,生息资本就作为它的一个形式继续存在,并且事实上形成它的信用制度的基础。[46]只有蒲鲁东这个既要保存商品生产又要废除货币的小资产阶级作家,才会梦想出无息信贷这种怪物。[47]
(三)“现代意义上的地租”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
马克思强调:必须把“现代意义上的地租”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地租区分开来。对此,马克思说:“在资本尚未执行强行榨取一切剩余劳动,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价值这一职能,从而资本还没有使社会劳动或只是偶尔使社会劳动从属于自己的社会形式中,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的地租,谈不上作为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的地租。”[48]在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中,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的考察,在对比的意义上,凸显了资本主义地租的特点。
通过与徭役劳动和奴隶劳动作对比,马克思使得雇佣劳动的“独特性”得以彰显:在农奴制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制度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像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具有无酬劳动的外观。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具有有酬劳动的外观。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为他的资本家的无偿劳动。[49]
就其“共通性”而言,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的场合,财产关系都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剩余劳动的榨取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实现的,是在人身的依附关系的“协助”下实现的——当是时,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50]同时,在这里,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对这个状态中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直接生产者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直接生产者面前。这说明:此时,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还远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也就是说,还远不是超过工资和任何别的余额以上的余额。[51]
此外,马克思还分析了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各自的特色。在劳动地租的场合,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也就是说,剩余价值和别人的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不需要加以分析,因为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这里面,完全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52]产品地租和劳动地租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此时,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领主庄园中进行的生产;从而,土地所有者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剩余劳动时间,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53]在货币地租的场合,直接生产者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此时,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货币地租是作为剩余价值和向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提供的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54]
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而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此时,租地农场主成了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资本所要求取得的应优先归它所有并且通常也归它所有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此时,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一般剩余价值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55]
马克思还考察了分成制条件下的地租形式——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的特点。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国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地租在这里已不再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劳动或者也使用别人劳动的租地人,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要求产品的一部分。[56]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57]
由以上考察可以得知:前资本主义的地租——无论是劳动地租(又称“劳役地租”)、产品地租(又称“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都是剩余劳动的直接表现,都没有什么难以理解和神秘之处;只有“资本主义的地租”才作为“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具有了神秘性质(拜物教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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