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基础地理信息共享
随着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已经逐渐从工程应用转向行业和社会化应用,而地理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推动GIS应用扩展到了各个应用领域和广泛的地理区域。随之在Internet上出现了大量不同类型、分布式异构地理信息源,如数据库、数据文件、地图图片等,它们是由不同的商业组织、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根据应用需求在不同的软件平台或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创建并维护的。许多应用所需的数据可能来自不同数据源,这涉及不同数据源之间地理信息的共享和集成。
地理信息共享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则,实现地理信息的流通与共用。其共享载体有口头、纸质、网络等。
基础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是整合各类自然资源信息和经济社会人文信息的基础平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强资源管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国家的地理信息是由国家采集、保存和管理的。
由于地理数据的海量性、应用的广泛性,为了减少信息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而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个国家或地区,甚至是国与国之间,要为地理信息共享而建设空间数据基础设施、进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昂贵,但作用巨大,再加上很多地理信息包含个人信息即关系到“个人隐私”,甚至是“国家隐私”,考虑到上述因素,地理信息共享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共享。
地理信息共享在我国是指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法规,实现信息的流通与共用。对充分发挥与挖掘信息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意义非常巨大和深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社会与地理信息有关,即具有空间与时间概念的信息,约占80%左右,反映出这部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基础性与公益性的巨大潜力与作用。信息共享标准、信息共享政策和信息共享立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共享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信息标准是实现共享的前提,信息立法是共享实现的保障,信息共享政策则起着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一般而言,要实现地理信息共享,需要有3个基本条件,即数据资源、共享规则和技术手段。目前,我国要实现信息共享必须注意到3个重要的背景状况,即海量数据、网络技术和市场经济。所谓海量数据是指不仅数据源丰富多样(主要来自航天航空遥感、基础与专业地图和各种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积累丰厚,并且更新很快,更增加了它的量从而提高了它的质,这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又极其宝贵的“数据海洋”。技术的进步使我们面对的主要是以网络体系为核心的信息共享环境。它具有实时、远程和全球性的特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我们考虑共享政策和政府宏观调控时一个最根本的经济背景。这3个支撑条件,使我国实现地理信息共享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本国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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