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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依据

时间:2023-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一种新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的出现,使得公海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专属经济区就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公海性质的海域,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此外,经沿海国家的同意,其他国家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但此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
专属经济区_资源丰富的海洋

2.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它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一种新制度。它的确立突破了旧海洋法关于“领海之外即为公海”的观点,引起了海洋法结构的重大革新和变化。

由于专属经济区的出现,使得公海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世界上一些重要海域,如墨西哥湾、鄂霍次克海、南海、东海、黄海等都将被包括在专属经济区之内,世界上重要国际航道也都要经过专属经济区海域。

专属经济区就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公海性质的海域,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但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总之,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并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管辖权。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此外,经沿海国家的同意,其他国家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但此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

现在,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就连原先反对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美国、俄罗斯等国也宣布了不同形式的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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