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国内城市湿地公园的立法
2005年2月2日,建设部出台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条件、保护利用的原则以及相关禁令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办法》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并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要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办法》还要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对管理和保护不力,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5年5月,一部标志着中国城市湿地公园保护里程碑式的文件——《中国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纲要》在常熟形成。建设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以及来自北京、天津、广东、河北、湖北、江苏、山东等地的专家学者在常熟为《中国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纲要》最终定稿。《纲要》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休闲、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效益。[6]
2005年6月,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旨在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规范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方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导则》以维护城市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发挥城市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实地保护现状特点,坚持以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以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对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原则、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程序、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内容、城市湿地公园规划成果作了明确规定。《导则》规定,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必须包括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界定规划边界与范围、基础资料调研与分析、规划论证和设计细则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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