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判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对于环境风险评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
为了便于理解和应用GB 18218—2009,有必要明确以下基本概念。
1.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单元(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GB 18218—2009的适用范围是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各企业或组织。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于依据GB 18218—2009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适用);
·军事设施;
·采矿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贮存活动适用);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二、判定依据与指标
危险化学品按其危险特性分为十大类,即: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表2-3、表2-4分别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对于未在表2-3列出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特性,按表2-4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特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2-3、表2-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t。
表2-3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续表2-3
表2-4 未在表2-3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备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 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确定
注:①此栏内容来源于国家标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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