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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

时间:2023-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将环境中的森林、草原作为保护的对象,以立法形式确立下了,向外界传递了明确的环境保护立法趋势。这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步入了正常的法治化轨道,环境保护体系初步形成。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_环境安全与环境保

二、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篇讲话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将环境中的森林、草原作为保护的对象,以立法形式确立下了,向外界传递了明确的环境保护立法趋势。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一系列与环境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出台。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利用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指明了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和方向,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环境保护法》(试行)“把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作为法律条款固定在了法里。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补充了环境保护的内容。这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平衡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10条方针之一。1984年12月正式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些法律对农业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历经10年的尝试,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1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中国环境保护做出了详细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步入了正常的法治化轨道,环境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比例失调的问题,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里,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在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的同时,提出要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上这些思想都为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指出了方向。

这一时期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保护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据统计,1985~1990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稳定在249亿吨左右,工业烟尘和粉尘排放量由2600万吨降到2100万吨,万元工业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从310吨下降到180吨,万元工业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6.0吨减少到4.2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由40.5%增长到50.1%,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26.2%增加到2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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