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保护
森林保护就是在森林的现在利用和将来利用之间的平衡,是在森林资源功能和森林生态功能之间的平衡。由于森林有多种强大功能(第一章第二节中已经述及),同时,森林的生长又面临许多不利因素。作为重要贸易商品(出口木材、纸浆、其他林产品)来源的森林与作为环境要素的森林存在冲突,而且作为国土资源的森林与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森林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我国,天然林的破坏特别严重,虽然人工林面积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人工林无论在木材蓄积量,还是在生态功能上,都不如天然林。因此,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现有森林,尤其是天然林。
1.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保护是指人类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干扰、过度利用或破坏,防治生态系统发生的灾害以及其他对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恢复不利的因素和作用。正因为人类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最能动的组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长期作用往往导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演变,生态系统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如自然生态系统、半人工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当生态因子的存在是自然状态的时候,为自然生态系统。生态保护除了保护生态系统的质与量的状态,同样非常关注保护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人类还很难恢复出自然的原生态系统。已经恢复的生态系统还在经受自然的考验。生态系统恢复所需要的投入要远远超过生态保护所需要的投入。为此,必须以长远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和解决生态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积极实施生态保护。国家已经将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
2. 森林保护的内容
森林保护的内容实质是消除或减少林业风险的手段和过程。引发林业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技术,市场等因素。林业风险也因此分为自然风险、人为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自然风险包括气候变化(冻害)、火灾、旱灾、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害等。人为风险是指森林资源被偷盗以及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的现象。林业技术风险指育林营林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带来的林业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林产品供求失衡不稳定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困难的状况。
为了更好地发挥森林有益作用和合理有效地利用森林资源,首先要保护好森林,为其创造优越的生长环境,同时还必须控制一切不利于森林生长发育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对林业建设治理“三害”(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乱砍滥伐)和搞好”三防”的指示精神,政府和社会将会更加重视森林保护工作。
3. 森林保护的措施
我国的森林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业基金、封山育林、群众护林、防治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出口管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进行经济支持等等。
近年来,政府林业管理部门逐步走出以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罚款等手段为主的管制型的林业保护体系,转而运用民法手段和经济刺激措施。例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就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促进森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学术界、政府和民间组织还在继续探讨、试验更为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通过诸如税收制度、森林采伐许可的总量控制制度和在此基础上的采伐许可证有条件的流通制度,有偿绿化与义务绿化相结合制度等的综合运用把森林开发所引起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那么实现森林资源的效益最优化才更具有制度保障。力图通过更多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的结合,达到森林保护的目标。
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为林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林业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相互配套的林业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保护森林资源。如:国际环保组织、国际健康组织、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国际红十字会、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国际自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观鸟会等。
森林保护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社会团体和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4. 宁夏森林保护工作进展
198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治区境内的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天然林区,只能进行抚育间伐和低价值林分改造性质的采伐,不准进行森工采伐。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严禁采伐。违反规定,无证采伐,以滥伐论处,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林业部门印发的《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2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规范了林地的管理使用。
宁夏林业公安始建于1975年,分别为银川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贺兰山林区派出所;同心县公安局罗山林区派出所;泾原县公安局六盘山林区派出所。1984年5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正式成立了“宁夏自然保护办公室”。1985年为了加强林区治安,保卫森林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撤消六盘山森林派出所,成立六盘山林区公安局。1991年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公安处。1996年从自治区到地、市、县均成立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其中自治区级1个,地级4个,县级19个,共有专职森防检疫人员107人。截至1997年全区有17个县、市组建了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34个。实有工作人员159人,防火检查站61个,人员247人,半专业扑火队26个,969人,义务扑火队218个,25—26人,义务专职护林员1118人,兼职护林员26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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