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行社的性质与分类
一、旅行社的性质
(一)旅行社的概念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的性质做出如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旅行社的性质
1.服务性
从行业性质来讲,旅行社属于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旅游者服务。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服务,也可以将各项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提供给旅游者。旅行社的服务性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体现,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形象的代表之一,因而旅行社行业被称为“窗口行业”。
2.营利性
这一点是所有企业的共性,也是旅行社的根本性质。从旅行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是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具有营利性的特点。
3.中介性
旅行社作为一个企业,本身并没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要完成其生产经营过程,主要依托各类旅游目的地的吸引物和各个旅游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提供的各种接待服务设施。所以,旅行社作为一个中介性的服务企业,主要依附于客源市场、供应商和其他协作单位来完成其生产销售职能。也就是说,旅行社是旅游消费者与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所以它具有中介性。
二、旅行社的分类
(一)境外旅行社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旅行社的种类很多,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旅游批发商
也叫批发旅游经营商,主要从事组织和批发包价旅游业务。他们与饭店、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点及包价旅游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签订协议,预先购买这些服务项目,然后根据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和消费水平,设计出各具特色的包价旅游产品,通过旅游零售商在旅游市场上销售。
多数旅游批发商兼营零售业务,他们一方面向零售商批发其包价旅游产品,另一方面也直接将其包价旅游产品向公众销售,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英国托马斯·库克及美国运通公司皆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批发商兼零售商。
2.旅游零售商
亦称零售代理商,是旅游批发商和旅游者之间的联系纽带。他们的主要业务是代理批发商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由旅游批发商根据他们的销售额支付佣金。
除此以外,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社也有不同的类别划分。例如,日本的《旅行业法》将日本的旅行社划分为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代理店三种不同的类型。
(二)我国旅行社的分类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
1.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其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大陆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为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无论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都有组团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之分。我国多数组团社同时又是接待社,而一些规模较小,缺乏有经验的外联人员的旅行社则仅限于接待业务,通常称地接业务。
组团旅行社简称为组团社,它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的预定,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接待旅行社简称为接待社或地接社,它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托,按照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分类方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的旅行社。即除上述两类旅行社以外,还有外商投资旅行社。
2009年颁布的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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