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主要结论
(1)通过对流域典型污染事件的案例分析和对水污染外部性成因的理论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现有的环境规制框架不能有效约束越界外部性问题,越界水污染实际上处在弱规制甚至无规制的状态。具有“经济人”特征的地方政府有搭便车转移污染的激励,对本地区的水污染规制强度较低。
(2)我们构建了一个考虑越界污染因素的“均衡污染”模型,对1994—2002年的省级水污染规制行为进行考察。研究表明,越界污染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微观污染行为,还会显著影响到地方政府对环境规制行为的选择。处在流域不同地理区位的各省级行政辖区在环境规制行为上差异很大,而且这种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较上游地区而言,下游地区环境规制的强度更高,上游地区则选择搭下游地区的便车,通过越界污染转移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成本。考虑到我国流域整体污染的发展态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规制制度进行变革,激励上游地区内部化其越界污染所带来的外部性成本。
(3)实证研究对省级环境规制行为的内生性进行了考察。辖区居民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意味着环境规制压力的增强,这会促进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上的努力。工业化水平显示出了对省级环境规制强度的负向影响,这说明我国目前的工业化进程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支持经济发展而选择缓和的环境规制政策。
(4)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不仅适用于分析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也可以拓展到非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领域。从产权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环境产权可以视为消费、使用和让渡环境质量这一属性的权利,环境产权强调的是实现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不是资源的经济价值。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是限制水资源产权与资源价值最大化之间的调和:水资源的用途多样化事实上是水资源多重属性的反映,将所有属性归于一个水用户所有并不一定是具有效率的,国家掌握用水顺序的配置权,将不同属性分割给不同的水用户并对使用加以限制,可以防止水用户之间的相互侵权,保证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5)水资源环境属性的公共物品性质是国家获得水资源所有权并承担环境规制责任的内在原因。流域之所以出现严重污染是由于在低规制或无规制状态下,水的环境属性没有被予以适当保护,被置于公共领域,人们的寻租行为导致公共领域的租值耗散。只有国家有能力承担整个流域水质监测和控制成本,因而国家拥有水资源环境属性的所有权。环境规制是国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集中规制和分权规制则是环境属性的国家所有权具体的管理方式。
(6)流域越界污染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单向外部性特点:上游地区可以利用其优先权向下游排放污染,下游地区却很难影响上游的水质状况。本书构建了一个标准的分析框架模型,引入劳动力要素流动条件,探讨具有单向外溢性特点的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考察流域污染的集中规制方案和分权规制方案。我们的分析表明,在要素流动条件下,分权规制下的不合作均衡可能实现无转移支付下的社会最优解,这时上游政府通过污染削减来平衡人口迁移导致的拥挤问题;分权规制下,如果转移支付是可能的,只关注区域福利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纳什博弈解可以实现社会有效配置。
(7)流域水资源的多部门管理所导致的公共权力冲突具有反公地悲剧的性质,需要通过整合水资源各项属性的国家所有权的途径来解决。对流域的集中全面管理是对综合水管理制度的一种误读。流域水资源的产权整合不能够否认多部门进行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而是要对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优先秩序加以明确界定,确保水资源最为重要的属性的潜在价值得到实现。考虑到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结构的脆弱性和流域整体污染的严重性,需要加强对流域污染的规制力度,国家在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中应突出环境保护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在保护水资源环境属性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
(8)界定流域内各行政辖区的规制责任和区域水权为分权规制提供了基础条件。为规制越界污染,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上下游地区可以通过自愿谈判对流域补偿和污染治理项目的成本分摊达成协议,中央政府的环境基金和转移支付以及政府—民间在项目融资和管理上的合作有助于促进越界污染的有效治理。
(9)跨行政区的环境规制工具的效率受到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行政成本的约束。在中央统一的规制指导原则基础上允许各地区对水价、水权交易、排污交易等规制工具的自主规制比无差别的统一规制更有效率。由于特定地区的流域生态环境具有不可迁移性和不可复制性,为保护水的环境属性,需要对水的经济属性的产权进行界定,限制或规范跨地区的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适用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制工具能够通过责任配置来强化各方的规制激励,实现环境损害救济,在越界污染问题上,法律规制工具与具有地区多样性特色的经济规制工具具有互补性。
(10)对越界水污染的自愿规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政府规制因信息和资源局限所导致的规制供给不足的问题。跨越行政边界的利益相关者、各种水用户团体以及跨行政边界的市场力量在引导水用户自愿规制和自我规制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书的研究给出了越界污染的多中心治理方案,该方案是权力分散与规制交叠的统一体。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多个环境治理决策机构并存,这些决策机构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互独立性,在规制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多中心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水用户团体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实现流域水用户的广泛参与和多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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