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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强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23-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法》77条、78条分别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业法》强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五、《农业法》强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

依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落实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各项权益。

(1)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就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

(2)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

(3)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

(4)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5)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保护农民的各项基本权益

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农业法》规定了政府必须要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几项权益,同时,也是表达了广大农民群众对自己利益实施保护的根本要求。

(1)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包括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2)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3)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

(4)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农业法》77条、78条分别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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