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1.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定
(1)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为载体。国家明确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该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2)农业技术推广以试验示范为条件。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农业技术应用的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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