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项工程的重要性以及其所处的工程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时,应该针对每项工程的实际情况,首先确定勘察等级,根据勘察等级来布置该项工程勘察的具体内容、工作量、工作方法等。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工程地质勘察的等级,是由工程安全等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的复杂程度三项因素决定的。首先应分别对三项因素进行分级,再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的等级。下面先分别论述三项因素等级划分的依据及具体规定,然后综合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的等级。
1.工程重要性等级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的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重要工程一般是指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以上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次要工程是指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的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一般工程是指除重要的和次要的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工程场地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是由建筑抗震稳定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情况、地质环境破坏程度和地形地貌四个条件衡量的。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或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到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位对工程无影响。
3.地基等级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须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1)条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4.勘察等级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的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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