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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人格改造

时间:2023-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导论阐明监狱与罪犯人格改造的关系史。于是,犯罪人的人格问题凸显出来了。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应该是惩罚,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罪犯低下的人格改造成为良好的人格。在欧美各国的监狱改良运动中,改造或矫正罪犯这一历史命题产生了。从此,监狱被赋予新的功能: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善。
监狱和人格改造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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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者》,雕像全部,(法国)罗丹

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人的本质力量在于思想。罗丹的著名雕像作品《思想者》是以但丁的形象为蓝本的。思想者目睹人类的种种罪恶与不幸,陷入深深的思考和痛苦之中,他深沉的目光,以拳抵嘴的严肃和痛苦,以及全身肌肉,所显示的是改造世界的路径寻求和力量积累。列宁说:“你们一定要去看看罗丹的《思想者》。”

导论 监狱和人格改造

内容提要:

导论阐明监狱与罪犯人格改造的关系史。人类社会的监狱在产生之后数千年,并不具备罪犯改造的理念和功能。直到18世纪,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监狱才与罪犯人格改造发生了关系。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格改造愈来愈上升为监狱工作的主题。至今,“教育刑论”在世界大多数监狱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理念。“教育刑论”推动了监狱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和个别化。然而,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工作主题的过程是遭遇种种困境的。困境主要有:犯罪原因极其复杂,使人格改造极其困难;监狱制度和监狱环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容易使罪犯的人格发生犯罪化和机构化;监管人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弱点使人格改造的目标难以达到。尽管遭遇种种困境,人类监狱却必须坚持罪犯人格改造这一最高理想;只有坚持这一理想,人类监狱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方面才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它的目的是阻止有罪的人再次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刑罚愈残酷,人们的心灵也愈残酷。刑罚要给予罪犯精神上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而使其身体受到的痛苦最少。

2﹒1876年,龙勃罗梭的《犯罪人》问世,标志着犯罪学从刑事科学中独立出来。犯罪人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门学科,即犯罪学的主角。于是,犯罪人的人格问题凸显出来了。

3﹒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要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应该是惩罚,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罪犯低下的人格改造成为良好的人格。最好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否定刑罚具有人格改造的作用,他认为: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刑罚却不能给罪犯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

5﹒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格改造的艰巨性,人格改造必须面临这样一个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导致犯罪发生的最深刻的原因存在于个体内部,还是存在于环境?犯罪是个体自由意志的结果,还是个体意志以外的力量所决定的?

6﹒监狱化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监狱化包括犯罪化和机构化这两种形态。

7﹒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囚犯在这里受到严格的监视和管束,毫无私生活和隐私,生活刻板、单一、重复、封闭,缺乏个人意志和自由,习惯于服从。服刑时间越长,犯人的个性越可能被消磨,这无论对罪犯本身还是对人格改造而言,都是一个悲剧。

8﹒无论从刑罚执行的要求,还是从监狱的传统习惯,或是社会舆论和上级司法部门对监狱工作的评价,都使监管人员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看守住一个犯人,比改造好十个犯人更重要。

现代监狱的存在价值和功能体现于两个方面:监禁与改造(或矫正)。

严格意义上的监禁是指监狱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监禁在18世纪才开始成为监狱的行刑方式。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对于预防犯罪的威慑功能,都包含在监禁这一刑罚方式之中。广义地看,或者说,粗疏地看,监禁无非是将罪犯与社会相隔离,这却是监狱与生俱来的基本功能。监狱是古代文明的硕果,通过监狱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就由公共惩罚代替了盛行于原始时代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因此,监狱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社会跨入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文明时代的门槛”。监狱是关犯人的地方,这是对监狱所下的一种最通俗的定义。在中国古代,监狱有“圉”、“牢”、“囹圄”、“圜土”等名称,无论从象形意义,还是从语义上看,都表明对犯人的监禁,犯人称“囚”,这个字形象地表达了监狱实行监禁的基本功能。现代监狱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成果,建立高墙电网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设备,运用监视器、录像机、摄象机、闭路电视进行狱内的监视、监听、报警、探测、通讯和防暴,其主题仍未超越监禁。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文化是一种监禁文化,中国古代以荆棘、圈牢、绳索、枷锁等等为监禁文化。在欧洲中世纪,英国伦敦的塔狱、意大利威尼斯的河底狱,德国纽论堡的地下狱及利用岛屿、沙漠、高山建造监狱,都构成监禁文化,现代监狱利用高科技设计电子监控设备等等,同样是监禁文化。广义的监禁作为监狱的存在价值和基本功能,是历史悠久的,在一般人眼里,监狱几乎成了监禁的同义词。

同监禁这一基本功能相比,改造或矫正功能的形成对于监狱来说却是很晚的事情。虽然,在中国西周监狱已经有“明刑耻之”、“聚教罢民”、“幽闭思衍”的记载,但是在漫长的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复仇主义和威吓主义,即使有很少的监狱已考虑到对犯人的教育,但从总体上看,监狱并不具有改善犯人的可能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直到18世纪中叶,在欧洲兴起启蒙运动,人道主义思潮方兴未艾,由此孕育出欧美各国的监狱改良。在欧美各国的监狱改良运动中,改造或矫正罪犯这一历史命题产生了。从此,监狱被赋予新的功能: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改造罪犯这一命题越来越上升为监狱的主题,但同时,监狱在实践这一主题时却举步维艰,困难重重,远不如它在实现监禁功能时那样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这就不得不使不少人怀疑:监狱是否能承担改造罪犯的使命?下面,就监狱与人格改造两者的关系,我们作一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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