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访文书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文书是信访活动的记录,是机关信访部门接待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形成的文书,包括来信登记、来访记录,来信来访的答复,以及机关之间就来信来访的问题转办、请示与批示、批复和有关的调查材料、处理结论等。
一、信访文书的特殊性
信访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文书。群众来信的作者是人民群众个人或多人,而不是法定的机关。这些群众来信从形式及效力上看,属于私人信件(私人文件),从收文对象上看,往往是机关的信访部门或是机关、机关领导人;群众来信不具备公文的格式,无公文效用,但群众来信仍属机关的收文,同样需要机关办理;群众来访的记录,既反映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涉及国家的政务与公共事务,也反映了机关的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待和办理信访的公务活动。所以在机关的文书工作中,又形成了特殊的信访文书处理工作。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表示愿望,提出批评和建议,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方式,也是人民群众信任和爱护政府的一种表现。因此,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把信访工作看做是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在宪法中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关都设有办理信访工作的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信访工作。各级政府机关都应当指定一位领导人主管信访工作,并亲自接待和办理一些来信来访。
二、信访文书工作内容
信访文书工作的内容涉及面相当广,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询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人民群众往往结合自己生活实际,提出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性问题,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回答。
②对有关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人民群众在与自己生活相关部门的接触中,针对一些自己认为不合理的现象或机关工作作风等提出意见,体现了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体现。
③揭发检举某些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人民群众反映某些机关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违法乱纪行为,有助于改善机关或工作人员作风,体现了人民群众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④要求解决个人的问题和困难。当人民群众遇到突发灾害或民生方面等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问题时,往往会优先求助于当地政府。这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形成了信访文书,而且有助于政府形象的提升。
⑤批评坏人坏事,表扬好人好事。这在信访文书中颇为常见,对于树立社会良好风气有着重要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与办理,由此形成了形式不同、内容迥异的各类信访文书。如何处理这些信访文书,也是文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三、信访工作制度与要求
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发扬人民民主,正确处理矛盾,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此,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规定了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具体的工作要求。
关于信访工作制度,第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工归口办理责任制,设有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和干部。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设有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和省、市、地、县级机关设有信访处(科)或信访室,基层单位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第二,各级党政机关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党政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读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第三,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第四,办理群众信访应当遵循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使信访反映的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的原则。第五,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护信访群众,信访文书的办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信访具体制度建设方面,需要遵照《信访条例》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包括信访事项登记制度、告知制度、转送制度、相互通报制度、重大信访事项的报告以及应急处理制度等。
关于信访工作要求,需要做到如下方面:
第一,群众来信应由信访部门或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受理,其他非信访部门和人员不得拆阅或扣压。群众来信按收信时间顺序,逐件编号登记,来信与其封皮一起保存。接待来访时,应将来访者的情况及反映的问题作详细记录。
第二,承办人员对来信来访的内容要准确地整理出内容摘要,填写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附上来信来访记录,送主管信访工作的机关领导人处理。重要人物和重大问题的来信来访,要直接送机关主要领导人审阅。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文书,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向所属机关交办的信访文书,要及时催办。在工作中,承办人员要有责任心和原则性,注意保护信访文书形成者的权益,不得泄密,不得丢失、隐匿信访文书,更不能私自销毁信访文书。违背上述要求,将按照《信访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信访文书先按人编制卡片,后按问题分类,再按姓氏笔画或拼音字母排列。已办毕的信访文书,属于重大问题的,按人或按专案组卷,属于一般问题的,分类合并组卷。在利用计算机处理信访文书时,其软件设计也必须涵括《信访条例》所规定的信访事项和登记事项。
第四,一切方便群众,当群众的要求合理且可以解决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尽量妥善迅速地办理,并及时给以答复。一时难以办到和要求不合理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揭发、控告的问题,要会同或转交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属于恶意诬告、诽谤他人或无理取闹者,要根据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五,揭发、控告的信访文书,要严格控制阅读范围,绝对不许将其转送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以保护揭发、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即信访事项以信访事发地政府解决为主,在属地政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上报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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