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介功能
传播制度是直接或间接地对大众传播起着控制和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然而,传播制度具有历史性、社会性或文化特殊性,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传播制度。在不同的时代、社会和文化中,甚至是同一社会中的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之间,人们对使用何种规范来制约大众传播活动所持的观点和立场是并不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和对立的。虽然对传播的规范体系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一个社会中的传播制度所反映的必定是统治阶级的规范体系。
英国著名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Denis Mc Quail)将各种规范体系中所表达的观点和主张统称为关于传播制度和媒介制度的“规范理论”,并归纳出六种类型:(1)极权主义理论;(2)自由主义理论;(3)社会责任理论;(4)苏联的共产主义媒介理论;(5)民主参与的媒介理论;(6)发展中国家的媒介理论。其中前四种是由美国学者席伯特(Fred S.Siebert)、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和施拉姆(Wilbur Schramm)在1956年出版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中提出的。这些理论概括采用的是西方学者的视角,未必全面、公正,但我们可以借鉴它们去认识和比较不同的媒介制度。
美国的媒介规范主要是在自由主义理论[7]和社会责任理论[8]之间摇摆,且内外有别。一方面,美国在国内传播领域更强调社会责任理论,因为它有助于维持国内传播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在跨国传播或全球传播领域,美国则更强调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信息流通的绝对自由,反对发展中国家对外来信息进行自主管理。[9]在这种双重标准的指导下,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传媒大国凭借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掌控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媒介和通信工具,他们所倡导的自由主义理论实际上已沦为推行其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帝国主义的遁词和工具。美国的自由主义理论在中美关于“谷歌”事件的争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作为世界最大的高科技搜索引擎公司,“谷歌”公司打着“信息自由”的旗号,起先是毫无根据地指责中国政府对“黑客”攻击的支持,接着发出“最后通牒”反对中国政府对搜索内容进行审查和过滤,威胁退出在中国的网络搜索市场,再接下来是政府领导人物轮番登场为其摇旗呐喊、撑腰打气。这些充分暴露了“政治”的谷歌和谷歌的“政治”的真实面目,它并不具有商业上的独立性,而是与美国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捆绑在一起,假借信息在因特网上的自由流动,来传播和推行美国的生活方式、文化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霸权,甚至威胁着他国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着为人民报道新闻、传递消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等功能。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国的印刷、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的任务就是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纲领目标、发展规划,号召和团结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在党和政府与人民之间起着“上传下达”的沟通桥梁作用:一方面把党和政府的精神传达给人民,另一方面把人民的意见反馈给党和政府;通过塑造和强化党和政府的正面形象来巩固政权的稳定和对国家实施有效的管理;强调舆论的引导作用,避免可能导致犯罪、暴力和社会混乱的新闻报道,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为人民提供精神食粮,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在对外关系中,帮助党和政府建立、发展、促进和巩固良好的国际关系。
中美两国由于对媒介功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于什么是“偏见”报道就存在着不甚相同,甚至迥异的理解。这生动、直观地体现在1998年5月6日至8日于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美国媒体的涉华报道”大会上的激烈争辩和大会的总结报告里。那次会议由美国大学传播学院、哈佛大学约翰·F.肯尼迪学院和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共同举办,参会者主要是来自美国、中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编辑、记者、学者和决策者。会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涉华报道是否公正、平衡和准确?与会者就美国媒体过去和现在的涉华新闻报道、影响新闻报道的因素、中国(和其他国家)对美国报道中国的看法,以及美国媒体的涉华新闻报道是否影响了公共舆论和外交政策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双方的争论看来意犹未尽,于是把辩论的“战场”转移到中国。2002年12月12日,清华大学举办了一场题为“美国媒体与中美关系”的会议,会议的主要参加者是美国主要媒体驻中国的记者、中国主要媒体的记者、学者和政府官员。辩论的结果与“美国媒体的涉华报道”大会的结果并无二致:中方参会者认为美国媒体对中国的报道不平衡,有失偏颇,美方参会者则不以为然。这样的讨论如果继续进行下去,估计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出入。笔者无意继续加入到以上论战中去,而是想借助这些辩论的平台,通过双方的各自陈述来考察一下在跨文化语境下,新闻媒介中的“偏见”话语到底是如何在生产或理解的过程中产生的。
“美国媒体的涉华报道”大会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美国媒体的涉华报道是否公正、平衡和准确?中美双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双方对媒介的功能具有不同的认识。大会的总结报告指出:[10]
中方与会者主张“公平”报道,即支持中美关系的平衡报道。他们强调记者的社会责任,为实现这种责任可以忽略某些令人不快的事实。而西方与会者认为,记者有义务探知真相并报道他们所见所闻。西方与会者普遍不能接受中方与会者关于记者应该促进积极的中美关系这一点。
虽然对美国涉华报道的批评包括一些不准确报道的事例,但与会者更多关注新闻报道的口吻、平衡和新闻来源等问题。许多中国与会者认为美国媒体关于中国的大部分报道是负面的,没有反映中国的全貌,无助于美国公众更好地了解中国。西方与会者认为引发这些“负面”报道的原因通常是中国自身的政策和行为,而不是媒体偏见或一个损害中美关系的独立议题。这反映了对中国行为的诚实报道和对中国政策的批判。
对媒介功能的不同认识,自然就会对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么以及怎么报道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看法上的差异,而差异往往就有可能导致对“偏见”报道的不同理解。中美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中方认为促进良好的中美关系是媒体的责任,公正报道就是不破坏中美友好关系的平衡和谐的报道;而美方及其他西方与会者则坚持认为媒体无须对促进稳定的国家关系负责,他们认为媒体应是寻求真相的独立声音。记者的职责只是报道他们所看见和所闻的,只对受众负责,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服务、促进和维护政党、政府或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中美媒体对1997年克林顿访华前的“性丑闻”的看法。从当年的一月底到三月初,对“性丑闻”的报道始终占据着美国媒体头条,而中国方面则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访问气氛,从促进中美关系的大局出发,基本上将该事件定性为“内部事务”而极少报道。很显然,双方对媒体功能的认识大相径庭,有时甚至是水火不容,这使双方无法达成广泛的共识,也无法找到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美方的观点却很难解释在科索沃危机时,美国媒体与美国政府立场的高度一致性,以及媒介话语所表现出来的“众口一词”的“媒体轰炸”。看来,美国媒体也并不总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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