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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时间:2023-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逐渐被成员国广泛接纳。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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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本身溯源于原始先民的文化创造,但关于该概念的历史渊源问题,国内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白云驹认为该概念可以上溯至两个起点:一个是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涉及“无形文化财”的提法(文化遗产在日本、韩国被称为“文化财”);另一个就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中关于“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的提法。第二种观点,杨怡认为该概念起源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文件中关于文化遗产遴选标准的条款中有几条完全能涵盖“非遗”的特点,如“为一种传统或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独一无二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等。此后,部分会员国便立即发出了制定民间传统文化及“非遗”方面国际标准文件的倡议。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沿革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及其项目保护工程,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通过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创建出了跨世纪新概念和国际性新举措,从“无形文化财”的提出到“无形文化遗产”,到“民间创作”,再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最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定,跨越了五大里程碑,经历四次修改与完善,名称发生了多次变化,内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设以“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命名的部门。教科文组织的《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使用了“非物质的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用来界定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遗产”的扩展部分。教科文组织以列举的方式对此概念进行了界定:“‘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方式流传的标记和符号。”

1998年,教科文组织第155次会议最终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使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直译应为‘口头与无形遗产’)”一词。“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及其他艺术。”“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逐渐被成员国广泛接纳。但后来人们发现这个概念并不周延,比如“古琴艺术”列入遗产名录,但“古琴艺术”却是通过物质的有形形式——“古琴”得以呈现的,于是西方社会开始使用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的对译术语“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一词的本义是“不可触摸的”、“难以明了的”,引申为“无形的”。“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无形文化遗产”,着重指一种没有固定的空间形式,通过口传身授来表现的活态文化。2003年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正式使用了“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我国官方译本将其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4.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条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艺术价值,二是处于濒危的状况,三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每两年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2001年)、古琴艺术(2002年)、南疆的十二木卡姆艺术(2005年)和与蒙古国共同申请的长调(2005年)。

5.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

(1)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3)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5)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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