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人代会的议政方式
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5年后,即1954年9月在北京举行。在此之前,由于战争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结束,社会秩序没有完全恢复正常,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的反复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政治活动,代表、集中和反映了当时的民意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三个议政层次组成,表现出从民主到集中的舆论递进机制。按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500名,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把名额降低到3000名,在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都保持在3000名左右。从绝对数看,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多于世界上主要国家议会的议员数。如美国国会两院议员为535人,原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代表为1500人。从相对数看,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基于全国人口的比例,覆盖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13亿多人口,也许不多,但给议政效率带来一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一是代表素质不高,大会发言的机会较少;二是政府官员占的比例大,代表在与会期间批评政府的言论受到一定限制;三是与外国的议会比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较少职业政治家,较多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虽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他们议政的责任感和议政质量,受到兼职活动的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从1975年起改为每届5年;每隔五年,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五级人大代表和领导机构都要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全国有8至9亿选民参加选举,选出600多万名各级人大代表。由体现选民意愿的各级人大代表再选举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正在逐步完善,已制定和实施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议事规则,一些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议事规则。人大的各种会议逐渐增大开放度,一些常委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中外记者通报情况。人大代表和领导机构密切联系群众,组织代表视察已形成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随时办理代表的议案和批评、意见或建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解决了大量的民众疾苦问题。
由于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了换届选举工作的改革,使选举一次比一次有所突破。由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的地方逐年增多,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逐届加强,代表的平均年龄逐届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选民和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有的省人大在选举省长时,也采取了差额选举,这些都是选举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人大同政府及全国其他一切机构,是上下级关系,它唯一的上级是人民。人民代表代表自己所联系的地区或阶层议政,每位代表都有发言权,同时仅有一票的表决权。投票一旦集中绝大多数代表的意愿,便成为全国民意的标志,体现出民意的决定。为扩大民意的作用,提请人民代表讨论和表决的议案、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应当由党派、政府或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提出,然后通过全体代表充分讨论进入表决。
各级人民代表提出的问题,起草和形成的议案,提供给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大都得到圆满的解决。各级人代会上发言热烈,气氛活跃,在一般问题上基本能够表达人民的意志。每位代表只要愿意,都能把他看到、听到的情况和人民的要求在会议分组讨论中提出来。人民代表这个职务,不是官衔,却有权力;不是职称,却有资格;不是职位,却有义务。这种权力、资格、义务的最基本体现,就是代表民意在国家权力机关里参政议政。
在一些省市,每逢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凡涉及讨论、决定同本地群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在会议厅里设公民旁听席,邀请当地部分民主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成员、国家公务人员、企业职工、大专院校学生和新闻单位人员参加。这种做法为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两院)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桥梁,在更大范围内让各界人士经常听到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报告,便于广大公众监督,也使政府面临的困难为广大公众所了解。广大群众的要求和呼声,通过这座桥梁经常地反映上来,民意渠道正在日益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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