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大学制度既要协调和规范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也要协调和规范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然而,大学内外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所以,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而利益冲突在价值领域的表现就是价值冲突,因此大学制度的规制与自由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 价值冲突及其必然性
价值冲突从形式上看,是不同的价值或价值体系的对抗、碰撞、对立或争锋。但从实质来看,它则是一种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或不同造成的。
(一) 价值冲突意蕴
从某种程度上说,差异就是矛盾。世界是差异性的存在,从而也是矛盾性的存在。作为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价值矛盾同样具有客观性。而价值冲突则是价值矛盾的激化形态,是社会中最突出的现象之一,也是社会中诸多其他冲突和问题的重要根源。它不仅引起了哲学家的关注,也受到了政治家的重视,而且已成为人们日常谈论的重要话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价值冲突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尽管如此,价值冲突并不是不可认知。
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观念的冲突。从表面看,价值冲突是不同价值或价值体系之间的碰撞、交锋、对抗、对立;但从深层来看,它主要是指不同的价值认识与价值评价等之间的对立或斗争,是价值观念体系矛盾尖锐化的特殊表现。而价值观念,在人类观念系统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这是因为,作为价值观念的集合总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和决定着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所有关系的基本方面,规定着人们对作为客体存在的需要、利益的不同取舍标准和取舍力度,从而规范着人类历史演化的基本轨迹。
价值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尽管价值冲突的内容和形式在不断地变化,但是,它的实质却始终未变,说到底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争执和冲突。事实上,利益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系人的社会关系的纽带,还是人自我实现的手段和条件。无论是经济关系还是政治关系,都是基于人的利益的衍生物。从这种意义上说,人的社会关系就是一种基于利益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价值)关系。很显然,社会上的各种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而人的需要及其程度却是无限的,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映射在观念领域就是价值观念冲突。价值观念,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反映或评价,是以主体利益需要为基本尺度的。事实很清楚,主体追求某种价值,在现实性上表现为主体从自我的利益需要出发,不断接近客体的趋向和特征。而价值实现则意味着,人的利益需要与客体属性相互一致,高度契合。在很大程度上说,利益需要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基本动力,构成了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因此,利益需要是价值产生的主体根据,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尺度。实际上,不仅利益的冲突构成社会上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且利益系统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引起人们的价值困惑和价值冲突,甚至还不同程度地造成社会的震荡和动乱。可以看出,利益冲突决定和影响着价值冲突。不但如此,利益冲突的性质还决定着价值冲突的性质。例如,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冲突是对抗性的,所以价值冲突在总体上表现为对抗性的。而在公有制条件下,价值冲突则表现为非对抗性的。
综上可见,利益的冲突,就是价值的冲突;而价值的共识、妥协与平衡,则意味着利益关系的相对和谐。[1]
(二) 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作为历史进程中人与社会关系发展和演变的必然产物,价值冲突是一种始终存在、普遍展开的社会现象。
首先,从历史进程的维度来看,价值冲突是人类有史以来始终存在的现象。自从人与动物“揖别”之后,人类在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不同层面上逐渐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社会个体、群体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也不断产生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且,这种价值追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而处于不断的进化和演变过程中。可以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价值冲突以不同的方式、程度呈现出来。
其次,从人类社会整体结构来看,价值冲突现象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它既可以是处于矛盾统一体内异质的价值观念(或者是同一价值观念体系的内在要素)之间的碰撞和对抗,也可以是相异或相斥的价值体系之间的交锋与分离等。
可以看出,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价值冲突就无法避免。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的矛盾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可以说,任何价值观念都是人们所处的社会存在的反映。而社会存在、社会生活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冲突的集合体,例如,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等。这样一来,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地投射到人们的思想观念领域,表现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及不同个人之间在观念上和利益上的多重价值冲突。事实上,不管在什么社会,存在的矛盾冲突越多、越复杂,价值冲突的可能性、尖锐性和危害性就会越大。
第二,社会发展的变革性。社会发展是稳定性和变革性的统一。一般而言,在社会的相对稳定时期,价值冲突往往是潜在的,处在量的积累过程中。然而,在社会的变革时期,价值冲突则会以一种显性的、强烈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是因为,在社会变革时期,旧的社会形态或体制逐步向新的社会形态或体制转换,人们之间既有的利益、价值关系发生着重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的价值观念尚未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新的价值观念还未成型。可以看出,社会变革往往诱发价值冲突,并且,社会变革时期的价值冲突总是剧烈而难以驾驭。
第三,价值主体的差异性和矛盾性。价值冲突,虽然主要是一种观念之间的冲突,但它却是通过不同的价值主体呈现出来的。不同的价值主体由于身心各方面的差异以及利益需要的不同,因此,对同一问题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必然存在程度不同的区别和分歧;同一价值主体由于具有多方面的内在属性,这些属性往往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个体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来确定其存在的本质,必须在满足和失却之间进行决断,这就是矛盾,也是冲突。
第四,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民族的文化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价值观念的差异。而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矛盾,价值观念的差异可能引发相应的价值冲突。
总之,价值冲突具有历史的和逻辑的必然性。面对价值冲突,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合理引导,加强调控。一方面,充分认识其积极意义。价值冲突是价值观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有利于重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主导价值观念。另一方面,避免其消极后果。价值冲突不仅可能导致社会整体价值观念的分崩离析,使人们面临严重的信仰危机,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和混乱。因此,应当加强对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妥善协调和平衡价值冲突,重构社会核心价值观。
二、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必然性及其根源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背后,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大学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不同办学主体对大学及其制度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所以,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尽管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表现是多类型、多层次的,但可以肯定,它同样主要表现为价值观念的冲突。这种价值观念,是对大学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反映或评价,是以主体利益需要为基本尺度的。不同大学制度主体的利益需要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思想观念领域就是价值观念的区别和分歧。而大学制度价值的实现意味着,制度主体的利益需要与大学制度属性的相互一致,彼此趋合。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是大学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而言,它既表现为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以及大学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也表现为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大学与院系、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不管怎么说,作为历史进程中大学与社会关系发展和变迁的必然产物,大学制度价值冲突是大学教育实践中始终、普遍存在的现象。
首先,从历史进程的维度来看,大学制度价值冲突是大学发展史上始终存在的现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大学制度的历史同大学一样悠久。事实上,自从有了大学,也就有了大学制度及其价值冲突。这是因为,随着大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其内外利益相关者在学术需要的不同层面上就逐步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利益矛盾,同时也不断产生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追求。这些不同的利益矛盾和价值追求不但映射到大学制度上,并且随着学术生产力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进化和演变过程中。因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呈现出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程度的存在。
其次,从大学整体矛盾结构来看,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现象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它既可以是矛盾统一体内异质的价值观念(或同一价值观念体系的内在要素)之间的碰撞和对立,也可以是相离或相异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分离和斗争;既可以是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价值冲突,也可以是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价值冲突,还可以是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之间的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等。
总之,只要大学存在,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就不可避免。尽管过去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可能并不经常发生,或者说并不是很普遍,但是,随着现代大学的高度复杂化和大学功能的高度社会化,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则变得越来越普遍了。
(二)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必然性的根源
大学制度价值冲突是大学教育实践中始终、普遍存在的现象。这表明,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具有客观必然性。更具体地看,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必然性的根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的矛盾性。事实上,大学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复合体。从外部看,大学是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学术性。这要求大学制度必须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遵从学术理性。同时,作为社会组织,大学又必须遵循社会运行和发展的逻辑,满足社会的需求,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这就要求大学制度必须反映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从内部看,大学是学术理性和行政理性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者是大学运行和发展的核心力量,因而大学制度应当维护自由,保障他们基本的学术权利,满足其利益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的高度复杂化和大学功能的高度社会化,大学的行政性事务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相应的,大学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变得日益突出。可以看出,大学及其制度的矛盾性,是大学制度产生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
第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毫无疑问,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种多样的。从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来看,主要包括政府、社会、专业性的中介机构等;就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来看,主要有行政管理机构、基层学术组织、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这些不同利益主体或价值主体,对于大学制度的利益需要显然是不同的。
第三,价值客体的多元性。伯顿·R·克拉克曾指出,任何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可能都会面临正义、能力、自由和忠诚这四种基本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同样,大学制度也具有多元的价值目标,如秩序、公正、自由、忠诚、规制等。多元化的价值客体意味着,价值主体可以有不同的价值选择。正因为如此,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常常难以避免。
第四,制度环境的差异性。大学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而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大学及其制度的影响存在着较大差异。制度环境的差异性意味着价值观念的差异性,这可能是引发大学制度价值冲突的诱因。
总之,大学制度价值冲突具有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照此逻辑推论,大学制度的规制和自由这两种价值客观上也必然产生冲突。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本身是一个矛盾性的存在。一方面,基于认识论逻辑,大学及教师应当拥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学者个体或学术共同体追求真理的先决条件,这要求大学制度必须维护自由,始终保障他们基本的学术权利;另一方面,基于政治论逻辑,作为整体的大学应当遵循社会运行和发展的逻辑,形成稳定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明确办学责任,而这要求大学制度必须有效地规范、制约大学及教师的学术行为,使之朝着一定的社会性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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