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为六个部分:
导论部分,讨论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探析。民族区域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通过制定、实施单行条例来实现的,要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价值,制定和实施单行条例是关键手段。作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的关键手段,单行条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功能。目前30个自治州单行条例的数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广,已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用足用好单行条例立法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第二章: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楚雄实践。楚雄州目前已经制定了7个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增强政治认同感、推动民主建设、加强政治社会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动改革发展、激发民族地区内在活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的立法和实施实践来看,进行单行条例的执法检查以及开展单行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是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所在。但是,立法步伐缓慢、修订工作周期长、宣传力度不够、民意听取不足、条例落实难到位、执法和监督机制待健全,都是当前阻碍楚雄州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加以克服。
第三章:单行条例促进楚雄彝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机理分析。单行条例之所以可以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因为:单行条例可以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促进地方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强化专项管理,推动地方产业发展;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人大力量,推动地方发展。用足用好单行条例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宪法性权力,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一项不可推卸的宪法性义务,对楚雄州来说,州党委高度重视并极力推动、州人大积极投入、州政府积极配合,是充分发挥单行条例促进楚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希望所在。面对新的形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楚雄州必须进一步用好、用足单行条例制定权,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此,需要在贯彻实施好已有7个单行条例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楚雄州单行条例立法:尽快完成《林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启动3个立法储备项目和6个立法前期调研项目的立法;扩大单行条例立法可及的领域。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经济立法力度、参照借鉴延边州等立法选题视角,改变重规范性文件轻单行条例的思想,尽量把国家有关民族优惠方面的政策上升为单行条例等原则,笔者分类初步拟出了楚雄州下一步单行条例可以考虑的55个选题。
第四章:楚雄州加强单行条例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分析。为了把对楚雄州单行条例立法的新期待变为现实,我们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楚雄州单行条例立法的具体路径:一是楚雄州主要领导要深刻认识通过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真正高度重视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二是要从健全单行条例立法规划、议案提出、起草、审议、表决、通过、批准、公布等程序制度入手,提高单行条例立法的产出。同时,建立或完善立法后评估、立法听证、立法修订、立法主体保障、立法物质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提高单行条例立法的质量;三是要通过构建单行条例的解释制度、搞好配套规定的制定、强化单行条例立法实施监督等途径,真正贯彻执行好单行条例,最大限度发挥单行条例治理功能,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章: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挥治理功能的理论探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国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法制化的重要载体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单行条例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当前,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数量较少,立法质量不高,落实难到位,严重影响了单行条例的治理功能。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借鉴和参考我们针对楚雄州所提出的上述路径之外,还迫切需要加强民族立法队伍建设,规范单行条例立法程序,改善立法技术,提高单行条例立法的民族性、针对性和创制性,在确保单行条例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单行条例立法进程。同时,要强化执法和监督,保障单行条例得以贯彻实施。多措并举,用足用好单行条例立法这一特殊权力,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治理水平,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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