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新闻侵权案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件,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公众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笔者下面就“自愿型公众人物”,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进行分析,探讨杨丽娟败诉的原因。
首先,《南方周末》的报道行为并不满足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害人格权的四条构成要件中,虽然该案满足了“侵权作品已发表”“侵权作品有特定指向”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满足“新闻作品有违法性”“新闻工作者有主观上过错”这两个构成要件。其一,该报道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杨丽娟的家事,这些家事是以前新闻媒体所没有报道的,所以《南方周末》的报道使这些属于杨家隐私的内容得到了曝光。但《南方周末》对杨丽娟的报道,内容是经多方面采访核实的,也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也即新闻报道中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其二,《南方周末》的报道是基于采访素材而写的。涉讼文章是该报记者根据对杨丽娟及其母亲等知情人士进行采访后获得的新闻素材综合整理后撰写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是道听途说,更没有恶意猜测,而是经过多方核实,基本上按原话写作而成的,且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删除了可能对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不存在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判定新闻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基于此,我们可以判定《南方周末》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其次,《南方周末》提出了有说服力的抗辩事由。其一,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全家已成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是受到一定的克减的。二审法院也指出,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其二,《南方周末》的报道是为了公共利益、发挥履行舆论监督的作用。《南方周末》文章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文章从表面看确实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这可成为《南方周末》不侵害其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其三,报道内容基于采访形成,内容真实,没有诽谤和侮辱。《南方周末》出示了杨丽娟之前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杨丽娟父亲的笔记本及遗书、杨丽娟母亲的采访录音、采访知情人的采访录音五组证据,从而成为更为比较有力的抗辩事由。其四,当事人同意接受采访。《南方周末》在报道之前,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采访,当事人接受了采访并同意被报道。
从以上几点可见,《南方周末》报道没有侵害杨丽娟及其父母的隐私权、名誉权。公众人物在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官司中,其隐私、名誉的保护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这最终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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