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中与传媒有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人身权的四项基本权利,都与传媒有关。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是为了其作品能够得到更为广泛地传播。在发表的过程中,总是要与一定的媒介形式相结合,比如交给报社刊登或者在广播电台播放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完整播放还是作为节目的一部分播放,都是发表,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10]。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法人作品、合作作品或者电影作品等这种涉及多人参与的作品中,署名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此类的著作权署名纠纷也十分普遍。
3.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报纸、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的许可。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媒体的编辑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歪曲原作品的主要内容。
(二)财产权中与传媒有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了财产权中的十三项权利基本都与传媒相关,其中有四项权利在新闻媒体的著作权纠纷中时常出现,所以介绍以下四项。
1.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不同媒介的发行方式是不同的,书、报刊的发行就是销售,而广播电视节目的发行包括了发行拷贝和发行录音录像两种方式[11]。
2.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在网上浏览小说或者看网络视频、听音乐等,但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4.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报纸、期刊等传媒的内容是由许多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编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只要作者将稿件投给报刊编辑部,就视为其已经授权报刊刊登其作品,此时汇编权不必另外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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