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地法和婚姻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立法的重点?从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每一阶段都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这就涉及共产党人的革命纲领、任务和革命依靠力量等问题。婚姻法律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打破封建婚姻锁链的原则是具有强大的政治号召力的,激励着无数的男女青年知识分子加入革命队伍。而农民和青年知识分子正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主要力量。这就是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共在面临着众多的社会问题时,依然把土地和婚姻家庭问题放在了首位的缘故。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变迁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贯彻普及1950年《婚姻法》实现的。通过法律来改变社会,新中国在选择婚姻家庭的变迁路径上做了非常正确的选择。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唯一的一部民事法律,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变迁的作用颇有研究意义。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1]从庞德关于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论述来讲,新中国颁布实施这部婚姻法律,试图利用法律手段来控制婚姻家庭的变迁过程、路径和目的,但如庞德所言,法律不是一种权力,那么这部《婚姻法》是怎样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民众对这部《婚姻法》的接受程度如何?这部《婚姻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国家又是怎样处理的?
新中国的法制之路源自于革命斗争年代,受时代的影响,不仅有革命时期的革命法规,也包括了一些其他的法律渊源,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急于对旧社会进行改造,使之更符合社会主义要求,但社会的变革不是一朝一夕,以致在变革与传统之间就产生了许多法律实践上的矛盾。探讨这一矛盾的由来与解决,则需要搞清1950年《婚姻法》的来龙去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政府的旧法传统后,根据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按照苏联法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核心内容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确认和维护有利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新中国的法制全部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新中国法制产生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生长于疾风暴雨的阶级斗争和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之中。[2]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的成文法和唯一的民事法律,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新中国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代表,因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新中国没有出台其他的民事法律条文,故而对这部《婚姻法》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此外,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制度的种种变迁更是以《婚姻法》为确立目标和指导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改变究竟如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中国千年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如前文蔡定剑所言,新中国的法律建设是奠定在打破国民党旧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阶级斗争的暴风雨之中诞生,但是否真正如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完全和传统及所谓的民国政府资产阶级的法律脱钩,从而树立起完全崭新的中国婚姻法制度?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首先对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过程、立法背景和法律渊源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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