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就是说,冤假错案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危害比犯罪本身更甚。对于这样的冤假错案,除了必要的赔偿程序外,追责程序必不可少。既然正义已经迟到,就不能再打折扣。当年的冤案是谁制造的,谁审判的,伪造证据的人今何在,等等,这一切,都必须有明确答案。
从过往的现实来看,只赔偿不追责似乎是“不成文的潜规则”。比如浙江萧山案,关于追责程序,有关方面称“不便透露细节”,比如广东“徐辉案”,在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追责只字不提;再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但如今快一年了依然没有半点下文……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只是第一步。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应是对冤假错案进行纠偏的应有之义。
越是对冤假错案造成人员的追责缺失,越要持续关注与监督。当然,在追责的过程中,难免有困难与荆棘,但这不能成为“追责缺失”的挡箭牌,而应成为继续调查的动力源。就巧家投毒案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赔偿追责不能有半点含糊,当地有关部门不能讳莫如深,而必须提上议程。同时,也不能用赔偿代替追责。赔偿与追责,对冤假错案而言,缺一不可。只有赔偿与追责都到位了,巧家投毒案的正义,才不算打了折扣。[12]
【注释】
[1]陈鸿燕:《云南“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真凶仍未归案》,央广网,2016年8月10日。
[2]温如军:《云南巧家冤案钱仁风将获赔173万》,《法制晚报》,2016年8月4日。
[3]刁明康:《“云南巧家投毒案受害者”的十四年》,《华西都市报》,2016年8月11日。
[4]张曼双:《云南巧家投毒案钱仁风无罪释放 3名警察涉嫌做假证》,中华网,2015年12月22。
[5]陈鸿燕:《云南“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获国家赔偿,真凶仍未归案》,央广网,2016年8月10日。
[6]白靖利:《媒体评“云南巧家少女投毒案”:改判无罪不是终点》,新华网,2015年12月23日。
[7]肖金:《“巧家投毒案”别止于煽情和控诉》,《新文化报》,2015年12月23日。
[8]戎国强:《巧家冤案,是投向法治的毒》,《钱江晚报》,2016年2月18日。
[9]赵征南:《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再审宣判 17岁少女入狱13年后无罪获释》,《文汇报》,2015年12月23日。
[10]王石川:《巧家投毒案:精神赔偿该有多少》,《中国青年报》,2016年12月4日。
[11]颢钧:《冤案平反后,本案侦破难的启示》,中国法院网,2016年7月15日。
[12]龙敏飞:《巧家投毒案:正义已迟到,不能再打折》,光明网,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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