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上有何要求?
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给予重点考虑。
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即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具体经营项目;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是多少?
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应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正确;核对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借款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查验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担保机构建立的黑名单,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告知贷款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并及时组织实地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项目是否真实;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核实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要确认合伙关系或用工关系;企业需要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他需要核对的信息。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签订有关合同,如反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需要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申请人为企业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提供反担保的,允许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可灵活采取以下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哪些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贷款额度超出10万元的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5;对5年内(含5年)二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扶持,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给予贴息。
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企业享受以下贴息政策: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对中型企业及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中央不再给予贴息扶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对市、县确定给予贴息扶持的,省财政可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相同比例的贴息,但原则上省和市、县财政贴息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各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企业,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扶持,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确认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等要求原则上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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