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关系?哪些人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为职工或员工,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哪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以下人员: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校生业余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情形,排除了在校生的劳动者资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申请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五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六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哪些收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主办的《劳动保障世界》杂志,创刊于1989年,是目前吉林省人社系统唯一公开发行的省级期刊,投稿邮箱:ldbzs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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