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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有义务赡养对方的父母吗

时间:2023-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关系主体来分,家庭关系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家庭关系_家庭社会学

四、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关系主体来分,家庭关系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子的人格为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妻子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以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3)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③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③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④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⑤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⑥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③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②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③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恢复。

4)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③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③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③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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