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提升社会保障理念,体现和谐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的理念是形成社会保障问题的思想根源,社会保障理念一旦定性为民众的理念,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惯性力量,影响社会保障的存在和发展轨迹。我国社会保障理念历经平均主义、效率优先以及公平正义与人道主义三个阶段的演变,并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理念面临着选择、统一、提升的重大任务。从其选择角度来看,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辩证分析平均主义、效率主义、公正主义、多元化主义、普遍主义与选择主义等诸多理念的利弊,并从中作出现实抉择。我国提出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可接轨”指导原则正是这种选择的结果;从其统一角度来看,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途径,实现社会保障诸多主体对中国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可行性达成高度共识,以此减少内耗、增强合力;从其提升角度来看,必须从计划经济下社会保障的极端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从底线公平提升为“以人为本”、以和谐为取向的科学理念。只有树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理念,才能全面地调动广大民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2.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统筹区域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以及保障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着一国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急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以及全面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的艰巨任务。当前,我国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与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以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依托,以社会弱势区域或弱势群体为重点,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为目标,努力扩大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均衡地改善社会保障待遇,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格局,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私营、个体、公共组织、中间组织的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纳入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之中,以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二是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将农村广大农民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和社会特点社会保障模式,以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三是要适应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适时创建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既要把老人、残疾人、孤寡人员和其他低收入者作为关注照顾重点,在政策上给予特别的倾斜,还需要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工人、干部、农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努力创建一种覆盖全体劳动者、惠及全体公民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3.扩大社会保障筹资渠道,优化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内容,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在于“钱从何处来”、“钱往何处去”的问题。社会保障是保障社会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统一,因而单纯政府出资、单纯企业(单位)出资以及单纯个人或家庭出资不仅会给国家、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或家庭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也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巨额需求。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单位)与个人为依托、以市场性收益与社会性捐助为补充、以“广覆盖、保基本”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和多样化筹资模式。在国家财力持续增强的条件下,公共财政应该成为支撑社会保障的重点领域,并且保证财政性保障支出增长速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相等。通过科学的预算与调控机制以及依法征缴、激励征缴、教育征缴等多种筹资方式,努力做到全面融资、应收尽收、收支平衡。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信托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收益监管制度,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评估与监督,严禁非法截留、挤占或挪用,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公开、透明、安全和高效,推动社会保障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4.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立法先行、依法保障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或完善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出现许多矛盾与问题都与“人治”密切相关。为此,必须把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放到关系社会保障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健全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按照西方经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安置法》、《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以及《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等,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要按照社会保障实际运行的需要建立上述这些法律,而且要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力争做到时时有法、处处有法、人人有法、事事有法。为此要尽快推动社会保障临时性规定与政策向法律制度的转化进程,推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进程,推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全国统一化进程,推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进程,以确保社会保障运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机构改革,变“多头管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头管理”,变“政出多门”为“政出一门”,切实转变涉保机构职能,明晰职责,相互配合、强化管理与监督,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5.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效率
社会保障信息化是实现社会保障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广大法人以及公民对社会保障“知情”的愿望和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应着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完成社会保障资源普查与统计工作。即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若干个普查队,对全国的社会保障主体、客体、资金、资源、机构、人才等多种信息分期、分区、分类的加以普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创建完整的社会保障数据库,以便在方便保障对象的同时,也能有效地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化通道。政府应当按人口比例在各地投资兴建专门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或工作站,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专刊、专栏、传单等多种形式定期地发布社会保障相关信息,以便于广大民众的知情与维权。三是加快提高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加快对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整合信息管理与服务资源,确定信息管理与服务标准,规范信息管理与服务流程,以提高社会保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力争尽快实现中国社会保障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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