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生育社会保险概述
1.生育社会保险的含义
所谓生育社会保险,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2.生育保险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主要以德国、美国、巴西等国为主,并且生育保险包含在医疗保险项目内。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如前苏联、利比亚、马耳他、布隆迪等国家。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如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在1988年前,基本实行雇主负责制,1988年以后逐步向社会保险制度过渡。中国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生育社会保险的内容
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条件不同,但一般而言,妇女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均包括了以下几个内容:[3]
(1)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这一服务是为孕妇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保健服务,以保证母婴平安健康。这项服务是医疗保健的子项目,在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已覆盖到全体妇女;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只是部分妇女(如在职女性)享有此项保险。
(2)生育津贴。这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偿,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许多国家的补偿原则是不低于生育前的工资水平,或为工资的100%,但也有的国家只为休产假的女职工保留工作岗位,不支付生育津贴。
(3)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法定带薪休假。根据生育社会保险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产假一般明确划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段,并依产程难度等因素确定产假的长短,世界上最长的产假是半年,最短的产假也有90天。产假长短以有利于产妇恢复健康为基础,并结合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情况决定的。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4)育儿假和育儿津贴。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其标准低于生育津贴。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儿假期从6个月到3年不等。尽管现在世界上实行这一津贴的国家不多,但推动这一津贴在世界更大范围内实行的力量却非常强大,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妇女组织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