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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概述

时间:2023-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可以克服雇主责任制的主要弊端,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概述_社会保障概论

6.1 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现代劳工工伤补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因此,工伤保险堪称社会保险的“鼻祖”。国际劳工组织(ILD)的统计资料表明,全球每年职业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5%~4%,其中发展中国家较为严重,主要原因是工业基础薄弱,科技水平落后,公民教育程度低,以及发达国家转移一些有毒、有害产业的生产和加工所致。因此,无论从发展生产的角度还是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工伤保险关系重大,事关全局。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其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6.1.1 工伤保险的内涵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险,也是世界上立法最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如下几个概念和工伤保险联系在一起。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在内容上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法律上,对于工伤的认定较为严格,其含义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等。

职业病,从广义上来看,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和职业活动中由于受到职业性有害有毒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所要研究的职业病是法定职业病,就是国家采用法令形式所规定的职业病。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需要劳动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在以上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工伤保险的内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正常经济活动以及与生产劳动密切相关的其他活动过程中遭到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为这些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补偿他们损失的收入,保证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社会机制。从世界范围看,工伤保险制度共有以下两种模式。

1.雇主责任制或单位责任制

雇主责任制或单位责任制是指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依照法律法规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雇主责任制经历了自保、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和征收保证基金三种形式的发展阶段。雇主责任制主要存在工伤事故争议多、企业负担重、雇主支付的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等弊端。

2.工伤保险,即公共基金制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可以克服雇主责任制的主要弊端,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这种模式主要是指,凡是在工伤保险法律范围内的企业和雇主,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公共基金,并由该机构对基金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目前,世界上约有2/3的国家实行的是公共基金制度。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给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

6.1.2 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一是强制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三是社会性。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6.1.3 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一些国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摒弃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一旦发生意外,不追究过失,无条件地进行经济补偿。但不追究个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吸取教训。需要指出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生产性工伤事故,而能否得到工伤赔偿,关键是要区分伤亡事故是过失责任还是故意行为,只有属于前者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过失或故意指的又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讲,所谓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自己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即过失有两种类型,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自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即故意也有两种类型,一是直接故意,其特征是: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对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的态度,即直接追求此种结果的发生;二是间接故意。其特征是: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对结果的发生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是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的态度。

总之,只有过失责任才能得到工伤赔偿,而无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行为,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损害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职业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护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按残疾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或死亡后有否供养对象等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或长期补偿。达到1至4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了领取一次性补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可定期享受伤残抚恤金(残疾退休金)待遇;被评定为5至10级的,在其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本人要求辞职时,可发给一次性待遇;因工死亡的遗属可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定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还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事故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事故。对于既有工伤,又有民事责任的工作事故,工伤者不应享有双重待遇,即工伤者只能在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索赔权益两者之间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3.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为企业付出的身体损失进行补偿,在待遇给付标准上,一般是按照从优原则确定的,较非因工负伤或疾病等项目的待遇优厚。而且只要是因工负伤、残废或患职业病,则无论年龄和工龄长短,伤残残情或等级相同就可享受同等的待遇。因此,在给付待遇之前,必须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前者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或密切关系;后者则与职业无差,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意外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非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必须严格区分因工和和非因工界限,明确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且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均要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待遇优厚。这样有利于对那些为国家或集体作出奉献者进行褒扬抚恤。

4.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做好事故预防和医疗康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工伤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有利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可以减少工作场所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因此,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劳动者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经济补偿同等重要。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已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巨大进步。

5.评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以此确定待遇的原则

不同的工伤残情和职业病等级,所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不同的,这是补偿的合理性原则。因此,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中国也不例外,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鉴定确认。

6.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鲜血乃至生命,所以企业或雇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形成共识。

此外,工伤保险还具有与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相同的原则,主要是风险分担与互助互济原则、集中管理原则等。

6.1.4 工伤保险的功能

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界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建立的,受保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保险待遇的范围是受保劳动者中的工伤人员。因此,确定工伤范围,区别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认定职工工伤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具有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项职能或任务。

工伤补偿是根据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同情况提供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主要是以现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预防就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目的在于减少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并积极主动地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权利。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目的在于尽量恢复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并相应减少伤残待遇的开支。

显然,工伤预防和工作康复不仅有利于降低工伤保险成本,而且符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工伤保险的三项职能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主要宗旨,是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相适应的。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赔偿标准相对统一。工伤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政策和社会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范围、待遇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众所皆知,处理工伤事故是一种难度很大的工作,特别是在赔偿标准上容易引起争议。实行工伤社会保险,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一方面防止因不同企业效益不同等原因而使赔偿标准过分悬殊,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受害者漫天要价的过分要求。

第二,保证强制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大险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性。而工伤事故是因劳动引起的,企业或雇主都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但是,如果不采用工伤社会保险的方式,企业或雇主可能会推卸责任,不赔偿或少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三,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的工种(岗位)以及不同生产部门有直接关系,一些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的企业,其工伤事故较多,如果完全依靠企业自身解决,负担很重,实行工伤社会保险以后,可以将少数企业的负担均衡于全体企业,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单位之间工伤待遇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四,实施工伤保险可以与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预防伤亡事故发生与医疗康复等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事故,减少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五,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提高企业、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处理的难度,这对于工伤事故后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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