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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人对于商业保险的定义

时间:2023-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商业保险人销售商业保险,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商业保险人。”商业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种承诺体现了商业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单仅是这一承诺的有形载体。
商业保险_社会保障概论

7.4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社会保险之外再购买商业保险,将商业保险看做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7.4.1 商业保险的概念和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法》)对“商业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人支付商业保险费,商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商业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商业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商业保险的本质。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根据商业保险的有关定义,我们知道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商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商业保险是基于收取商业保险费的基础上的,并不是无偿提供的。只不过,商业保险公司销售的商业保险产品是无形的服务,它并不像我们通常上商店买东西,在我们付款后就能买回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并且能马上使用这种商品、感受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产品,比如我们购买旅行社的旅游服务,在旅游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了风景的怡人,获得身心的放松。商业保险产品则是能减轻投保人对于潜在风险发生的恐慌,减轻其精神上的担忧,在其最需要的时候提供给他的是一种保障。

2.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商业保险人销售商业保险,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我国《商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商业保险要求,经商业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商业保险合同成立。”“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商业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商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保险人的权利是向投保人收取商业保险费,其承担的义务是在发生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事故后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当发生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事故后向商业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商业保险金,其承担的义务是向商业保险人缴纳商业保险费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我国《商业保险法》规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商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商业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商业保险人。”

商业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我国《商业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务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但是,在商业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由商业保险经营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它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广泛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对于投保人来说,在他支付了商业保险费后,他取回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承诺,即承诺在出现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者商业保险金给付。这种承诺体现了商业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单仅是这一承诺的有形载体。从形式上看,投保人取回的是一纸保单,至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承诺何时兑现,会不会兑现一般情况下都是未知的。另外,商业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不易理解的。如商业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是否苛刻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商业保险人决定的。正是由于商业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专业性,要求商业保险人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的承诺与责任。

3.商业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人们不断地寻找应对风险的办法,希望能建立一种机制,减少甚至避免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以至将风险事故对生产、生活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而商业保险正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实践活动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商业保险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和转移机制,将众多面临相似风险的经济单位组织起来并收取保费建立商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人对少数发生商业保险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实质上实现了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变个体应对风险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提高人类对抗风险的能力。

商业保险的这种机制之所以能起作用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它要求:第一,要将不同类的风险划分开,只有在面临同质风险的标的中,风险发生的概率才是可测的。第二,只有聚集的同质风险越多,风险事故发生的预期概率与实际之间的偏差才会越小,商业保险人对损失的估计才会越准确,从而使商业保险人的经营越加稳定。这就需要商业保险人尽可能多地收集以往的经验数据和汇集更多的同质风险,扩大承保规模。[11]因此,商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大量的同质风险进行数理预测从而制定并收取商业保险费的方法,建立商业保险基金;风险以合同的形式从被保险人转移到商业保险人,实际上是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而这一制度的运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

7.4.2 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商业保险在中国起步较晚,虽然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客观地评价,商业保险在中国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十分充分,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经济补偿功能方面

据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统计,中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由于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中国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重约为1%,欧洲则为20%。[12]由此表明,保险还未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的作用。

2.在资金融通功能方面

①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中的比重仍然过小,金融资产仍然过于集中于银行业。截至2006年,中国保险业资产总量占所有金融资产的比例为4.2%。虽然,近6年来保险业资产以16%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位居银行、证券等所有种类金融资产增速的首位,[13]但是其占所有金融资产的比例仍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还未起到改善金融结构、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②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当前一些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保险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项目,不得不投资到短期使用资金的领域,从而形成“长钱短用”,降低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其他一些短期性的资金,例如一些银行资金,却往往投资一些长期项目,从而形成“短钱长用”,难以保证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14]这两种资金错配的现象不仅使现有资金不能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而且也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利于构建金融的和谐。

③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资产总额中银行存款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改善了原有保险资金过多投放于银行的状况,但资金运用收益率仍较低。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保险行业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为5.8%。[15]这与实现保险投资的直接目的——增加投资收益、壮大保险业,有较大的差距。

3.在社会管理功能方面

①责任保险规模和功效较小。从2002年至2004年,在中国财产险获得较快发展的情况下,责任险不但未得到发展,反而有所下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②诚信缺失现象普遍存在。从投保人方面来说,有些投保人投保动机不正确,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例如在人身保险中,个别投保人隐瞒病史投保以骗取保险金。有些投保人则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从保险人方面来说,在诚信建设方面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和承保后态度截然不同,承保容易,索赔难;有的保险代理人在展业时未能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讲解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而是对投保后的权利大加渲染、空口承诺,对除外责任及客户应尽的义务或避而不谈,或含糊其辞,误导客户产生一种“保险就是包险”的片面认识而购买了保险产品。客户一旦出险,就会遭遇被拒赔的情况;有的代理人侵占、挪用保险费,向客户收取了保险费后并没有及时交给保险公司而挪作他用谋取私利,致使客户交了钱却未得到保险保障。有的代理人与投保人相勾结,谋取保险赔款。这些缺乏社会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从而严重削弱了保险本应发挥的诚信作用,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7.4.3 商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消费者方面的原因

①投保率低。保险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对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前提条件就是参加保险。对于未参加保险者,即使发生损失事故也不能从保险中获得经济补偿,这就使得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未能得到发挥,更谈不上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因此,投保率低是制约保险功能作用发挥的直接原因。2002年,中国商业保险人均投保率仅为17%,而发达国家人均投保率为70%~80%,美国和日本则分别高达240%和580%。相比起来,中国商业保险的投保率仍然较低,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协调。在保险密度方面,2005年中国人均保费收入为46.3美元,居世界第72位,低于新兴市场的平均水平76.5美元。在保险深度方面,我国保费总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2.70%,低于新兴市场3.58%的平均水平。[16]对于这种低投保率,以下从消费者需求方面进行分析。

②消费者保险观念淡薄是投保率不足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保险作为一个提供保障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及服务有着非常不同的特性。它所提供的不是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而是一份承诺,这份承诺在何时兑现是未知的。也就是说,保险商品的交易并不是即时结清的,而是延续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完结此项交易,因此,有些人怀疑这份承诺是否能够兑现,选择了回避保险产品。这与中国人重实物即时交易的消费心理有关。同时,因为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难免与人的生老病死相关,这是中国人传统观念里所忌讳谈起的。这个观念使得他们谈保险色变,将保险拒之门外。而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基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而选择不投保,采取自担风险的形式,从而节省下一笔保险费用。例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有关组织者或经营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公共场合的经营管理者通常都抱着侥幸心理,并未意识到通过参加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③保险价格高也是大多数人对保险避而远之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商业保险成本费用较高、历史经验判断不足、资本运用收益率低等原因,使得商业保险,尤其是寿险价格较高,以致大多数人将其视为高消费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需求的增长。

2.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

对于当前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低投保率问题,固然有消费者方面的因素,更离不开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再加上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皆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功能的发挥。

①保险发展不平衡。商业保险作为营利性商业活动,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的,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在这一经营目的的驱动下,各个保险公司表现出了相同的行为特征。在拓展业务的地区选择上,更多地着眼于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舍弃落后地区。在产品的开发上,更加着力于营利性的产品而不开办或者停办亏损性的保险业务。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更多地重视拓展高端客户而忽视弱势群体。在险种结构上,更多注重发展“车险、企财险、货运险”这老三样险种,而忽视责任保险等市场的拓展。保险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有保险需求的人,购买不到保险产品,保险的功能作用得不到发挥。

②保险产品同质性高,保险条款晦涩难懂。目前,虽然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目繁多,但同质性高,各家保险公司相互克隆保险条款的情况严重。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保险需求和消费能力,而保险公司真正根据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开发的保险产品却不多。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的时候,事实上可选择的余地很小。另一方面,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人们通常认为,保险条款长篇累牍,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让人看得晕头转向之余还弄不明白自己能从保险中获得哪些保障。据有关媒体的调查,在已购买保险的被调查者中,不明白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的高达45.4%;在不买保险的被调查者中,有将近10%的人仅仅是因为看不懂合同而拒绝买保险。而更多人则表示,正是由于担心看不懂合同上当受骗,他们排斥向陌生的保险代理人咨询,而相对地愿意找相熟的保险代理人。甚至有些专家也称看不懂当前的保险合同条款。[17]不可否认,保险条款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而其面对的消费对象大多是没有保险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如果其推出的产品是让人看不懂弄不明白的“天书”、充斥着诸多专业术语,无形中将一部分消费者拒之门外,因为谁都希望花钱买个明白消费。因此,保险产品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缺陷抑制了有效需求的实现。

③高素质保险人才匮乏。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洋保险”涌入中国,中国保险市场这块“大蛋糕”不再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专利。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趋于白热化,而激烈竞争的背后隐藏着保险业人才匮乏的事实。尤其是在开发保险产品、精算、营销、核保、理赔等领域中,高素质保险人才严重缺乏。另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的频繁跳槽行为也使得保险业发展更显浮躁。在上海去年召开的“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体系建设与人才发展战略会议”上,一些保险公司透露,目前保险人才的供需比例达到1∶4。[18]随着保险机构进入快速扩张期,新增的保险机构面临着人才不足的难题,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从其他保险公司“挖角”,从而使得保险从业人员流动量更大,再加上业务人员的跳槽带走了其自身的客户群,不利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频繁的跳槽行为也削弱了客户对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的信任度。

④保险业存在着的诚信缺失现象,大大降低了保险业的信誉度。如前所述,保险业存在着的诚信缺失现象,虽然只是个别从业人员、个别保险人所为,但由此带来的连锁效应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其不良保险遭遇对保险产生反感情绪,再将其遭遇向周围的人诉说,从而影响周围人群对保险的看法而拒绝保险。

⑤投资能力有待提高。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所谓安全性,是指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至少应保证资金数量完整回流、确保偿付。保险资金来源于保险客户,承担着补偿经济损失的这一最基本功能,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全体保险客户的负债,最终是要用于对保险客户的赔付。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要满足安全性的原则。否则,一旦投资失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面临投资收不回来而无力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或保险金的局面,从而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收益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活动增加收益,这是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和动机。收益性与安全性是一对矛盾,一般收益高的投资活动通常体现为风险大、安全性差。因此,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应以安全性为首要考虑因素再谋求收益增长,而不能为了追求收益而不顾安全性原则。所谓流动性,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应具有即时变现的能力。但并不要求每一笔投资项目都能够随时变现,而是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投资结构,使投资活动不影响到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上述三个原则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使得保险投资具有较大的难度。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拥有一支优秀的保险投资人才队伍则是关键所在。而当前,保险投资人才匮乏是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再加上保险公司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对于保险投资的研究和开拓精神,这使得即便是在保险投资领域拓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很难在保险投资市场上取得先机。

3.资本市场方面的原因

完善的资本市场将为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只要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保险投资队伍,就能进行高效的投资活动;而当前,中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制度不健全,贯彻落实不坚决,投机行为层出不穷。保险公司即便拥有雄厚的资金也不能放心运用,因为资本市场存在的许多不正常风险有可能导致投资活动的惨败,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大的风险,危及自身的偿付能力。这也是在当前,即使监管部门逐步放开投资渠道,仍有一些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或不敢放开开展投资活动的原因,从而影响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4.监管方面的原因

资金运用渠道是影响保险功能尤其是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因素之一,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将削弱保险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不利于形成合理的社会投资结构,也不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尽管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加大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例如,2004年至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债券投资品种及其额度得以进一步扩大,并允许其外汇资金用于境外投资等;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建项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则是第一次从政策角度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保险资金大规模进入银行业。以上的种种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原来保险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少数投资领域的困境,显示监管层面加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力度,但进一步探索使用保险资金的领域及调整相关投资领域的额度,仍是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问题。

正是因为存在着以上诸多问题,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本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未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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