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的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五、在我市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别按照国家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经查实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2.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3.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2.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3.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4.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二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复核登记,复核登记可采取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工作由深圳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十四、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要在指定的机构登记,方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
十六、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取消登记,并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十七、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注释】
[1]程贵铭:《农村社会学》,17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Leon H.Ginsberg.Social Work in Rural Communities,Alexandria,VA: 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1993.
[3]O·威廉姆·法利:《社会学概论》,3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谢建社:《社区工作教程》,11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5]谢建社:《社区工作教程》,11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6]周永新:《社会工作学新论》,214-228页,商务印书馆,1994。
[7]范明林:《社会工作方法与实践》,176页,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8]范克新、肖萍:《团体社会工作》,2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9]吴亦明:《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2(1)。
[10]吴亦明:《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2(1)。
[11]吴亦明:《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2(1)。
[12]庄勇:《社会工作管理学概论》,17页,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
[13]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1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14]范明林、徐迎春:《中国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研究:本土化和专业化》,载《社会》,2007(2)。
[15]王思斌:《非协调转型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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