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村民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目前中国农村的自治组织,是村民自行管理行政村的管理机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对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负责,而向本村的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共由5~7人组成。主任(又叫村长)1人,副主任(副村长)2人,妇女委员和民兵委员各1人。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和村民推荐,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再由全体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村民发展经济,主要体现为村干部带头承包山地,种植果树;积极为该村的生产提供服务和协调工作,如成立经济合作社和果树研究会,为广大果农提高果树产量和外销果品提供服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和外来商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带动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等等。村委会成员也不脱离生产,但根据需要经常要开会和处理村务,所以,每个委员每年都要花不少时间在村公共事务上。政府对村委会没有经费补贴,村委会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经济补偿由村公共财政支付。
不过,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体制使原来的行政村与党支部、与乡(镇)政府的政治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村民自治法规定行政村实行村民自治,那么,这就意味着不仅村党支部不能干预村民活动,而且乡(镇)政府也不能干预村民活动。这就是我国农村原来的军事政治结构转变为村民民主政治结构以后产生的农村社会政治运行难题。因为如果党支部不管村委会如何体现党管农村,如果乡(镇)政府不干预行政村活动又如何保证国家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落实。其中矛盾的解决和新农村政治体制的运作机制,都是农村社会学必须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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