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优抚安置概述
一、社会优抚安置的含义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因此,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地说,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社会优抚安置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献的一部分人。包括有贡献者本人,也包括有贡献者的家属。这些对象是指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牺牲个人利益,影响个人需求或利益发展,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的那部分人,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
第二,社会优抚安置工作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优抚对象是曾经或正在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必要手段。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中,社会优抚安置对象作为特殊的对象享有各种保障,在中国,社会优抚安置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社会优抚安置的保障水平较高。相对于其他保障对象而言,优抚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和牺牲较大,因此,国家对他们所实施的保障标准比较高,保证其生活水准不低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
第四,社会优抚安置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除了现金补贴和服务帮助以外,国家和社会还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德,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
二、社会优抚安置的对象
1.现役军人:指按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现役军人看待)。
2.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并获得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3.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个部分。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我国《义务兵役法》颁布以前,在不同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在战争结束后需要进行退役安置的军人。退伍军人指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军人。
4.烈士遗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获得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6.病故军人遗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7.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
另外,对“家属”的界定,我国规定为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而后又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社会优抚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优抚安置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参与。因此,必须将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起来,全方位地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通过扶持生产、安排就业、解决医疗困难等多种渠道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国家不可能把所有优抚对象的全部生活问题统统承担下来,只有将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优抚工作和国家发挥主渠道作用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保证优抚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一个国家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有没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是这个国家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有无生命力的最重要的标志。
(二)社会优抚安置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优抚安置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会通过增加财政补助使社会优抚安置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同时,社会优抚安置标准还必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使社会优抚安置对象的生活水平保持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坚持这一原则,可以使社会优抚安置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合理的动态调节,从根本上防止出现社会优抚安置对象的生活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现象,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及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成果。[1]
四、社会优抚安置的特点
(一)保障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不同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政策,社会优抚安置的对象是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他们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抚保障是因为他们本人或者他们的亲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二)保障手段的综合性
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是借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手段来实现其保障功能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障。根据不同的保障需要,可分别采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手段。如根据“普遍性”原则向优抚对象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属于社会福利手段;根据“选择性”原则向那些难以保证基本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属于社会救助手段;军人保险则属于社会保险手段。
(三)保障标准的优待性
优抚对象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积劳成疾,有的英勇献身,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周到、全面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按规定,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对于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国家还规定发给他们或他们的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抚恤金。总体来讲,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提供了较高水平的保障,保障标准体现着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制度目标的政治性
军人的安置保障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对退役军人的安置保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国家机器自身的运作。因此,安置保障的政治性比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更为强烈和直接。
(五)保障内容的多层次性
优抚保障既强调物质保障,又重视精神激励和抚慰。物质保障是优抚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如为死亡军人的家属和伤残军人提供的抚恤金,对退役军人提供的就业安置,另外还有税收优待、交通费优待、医疗优待等,都属于资金物质保障。除提供以上资金物质优待外,还提供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即原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设施。但是优抚安置保障并不仅仅提供物质保障,精神激励和抚慰也是优抚保障的重要内容,大力褒扬革命烈士与革命军人为国献身的英雄业绩与崇高精神,开展各项拥军优属的社会活动,能够从精神上抚慰优抚对象,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并能鼓舞人民群众,增进军民间的鱼水之情。
五、社会优抚安置的作用
(一)保障军人权益,弘扬奉献精神
社会优抚和安置的对象都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甚至牺牲、伤残、患病的军人,他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和学习的楷模。对他们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和优抚,表面上看只是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实际上还是对他们的英雄行为、无私的奉献精神的一种肯定和褒扬,它向人民昭示所有为正义事业作出贡献的人都将受到尊重,国家和人民有义务帮助他们。
(二)确保国家安全与稳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为退役的以及牺牲的革命功臣提供必要的社会抚恤,为退役军人安排好就业等,一方面,有助于他们安心服役,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国家军队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了军队的实力和战斗力,促进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为优抚对象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就业、健康等有了保障。长期的关怀、互助使军政、军民关系融洽,结下了鱼水之情。军队也经常参与地方的经济建设,尤其是在抗洪抢险等危急时刻,军队官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为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奋不顾身,给广大人民群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人民群众亲切地称赞他们为“子弟兵”、“最可爱的人”,同时,也积极、自愿地投身到社会优抚和社会安置事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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