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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时间:2023-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这是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中一个具有奠基石意义的根本观点。作为担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任,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每一名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这对于做好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_点滴集

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
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一、邓小平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他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每一步的思考,都与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相联系,并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设想。正是在邓小平同志这个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长足迈进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中一个具有奠基石意义的根本观点。他关于法制地位、权威、作用的论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思想,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作为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根本方针,作为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为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基础。

(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早在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明确地提出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观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他还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当完整的构想,他说,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986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个观点,是把法制建设摆到了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位置,意义十分深刻。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强调:“还是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79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尽管得到了初步加强,但仍然面临着紧迫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这都充分说明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观点是十分有远见的。

(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从治党治国的全局着眼,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从如何把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度,对民主法制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和科学的回答。邓小平同志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制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稳定压倒一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安定团结等。这些论述,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澄清了种种疑虑,排除了种种干扰。不仅极大地丰富了马列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而且勾画了依法治国所必备的条件,也是我们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特征,首先是始终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和法制问题;其次是充分论述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第三是强调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依法治国;第四是强调中国的法制建设既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还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外国先进的经验。邓小平新时期民主法制思想,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指针,超越了我们长期把民主法制作为手段,作为应急措施和权宜之计的旧束缚,使之置于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国策的地位。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从而使得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飞跃。对民主法制建设面临的任务和存在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思考。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看,如何使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协调地推进,仍然是我们应当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这个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国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腐败现象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就是要把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日程上来。那种认为经济发展可以自然而然地解决所有问题的观点,是不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协调推进的观点,也是缺乏历史常识和政治远见的。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尚需明确,还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被推着走的被动局面。由此可见,我国法制建设还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学习和运用邓小平同志加强法制建设的观点,就是为了真正改变目前这种法制建设滞后于改革和现代化发展的局面。

作为担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任,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每一名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这对于做好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集中人民的意志,把人民共同利益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制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因此,讲民主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讲法制也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学习和运用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就是要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认识人大工作,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协调的观点认识人大工作,认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法制建设同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系。国家的现代化和社会进步,最根本的是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需要法制的健全。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必须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处在发展完善过程这个实际出发,致力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当前,人大工作的重点,应当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国家机关的决策程序、国家监督机制、国家法制,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推向前进。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

一要“务虚”。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中央有关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解决各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问题,转变观念,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我国,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缺乏民主传统,重人治,轻法治。经过近十多年的努力,人们对人大虽然逐渐加深了了解,但不少干部和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认识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大职权的有效行使。因此,继续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强化民主与法制观念,强化人大工作是第一线工作的观念和以法律程序来实现党的主张的观念,纠正各种模糊认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这是能否充分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关键。

二要“务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各个方面。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并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要行使好人大任免权,严格按照同级党委人事安排的意见,切实搞好人事任免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依法治县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真正实现以《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一要搞好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要结合“四五”普法,积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板报专栏、法制讲座、专题辅导等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与宣传,普法与教育,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巩固普法成果,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要严格推进执法责任制,努力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推进工作的监督指导,继续督促执法部门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力求达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行为规范、奖罚分明。三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按照“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对重大典型的违宪、违法案件,要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全部解决。四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依法行使监督权,促使“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经常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各项事务,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和惩罚犯罪,从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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