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比例的几点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人大职能的发挥。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过高曾经多次引发过异议,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关于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名额偏少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邓明义和其他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提出议案建议修改《选举法》,增加条款限制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数量,让更多的人大代表从基层产生。
众所周知,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认真组织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这个消息一经媒体刊发,便一石击起千层浪。各大媒体从不同角度进行评说,认为这是地方民主政治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有效提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治地位的一项新举措。
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倾听来自基层代表对“民生疾苦”的诉说。有人认为,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热情虽高,但可能欠缺参政议政能力。为此今年,我们组织“一府两院”深入各乡镇召开政情通报会,把重点发言放在基层代表上,收集建议意见69条,整理汇总出22条,这充分说明基层代表政治素质得到提升,参政议政的热情十分高涨,履职意识不断增强。因此,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的结构,依法限制官员代表比例,剔除“荣誉代表”、“公务代表”、“挂名代表”,增加一线工人、农民等代表的数量,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人们戏称的“召开一次人代会就像开了一次党委扩大会议或政府工作汇报会”就会彻底改变,人代会才能开出风格,开出水平,民主政治建设就会有质的飞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会得以实现。笔者就市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比例过高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要通过法定渠道限制代表比例。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的结构类别大体划分为党员、干部、农民、妇女、知识分子、企业家、民主党派、法律工作者、归侨、解放军等。这些划分,都是为了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民主性,也是从协助政府有效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需要出发的。因此要学习借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的做法,通过必要法律手段和体制对人大代表的构成和比例进行规范和限制,为人大代表比例赋予名副其实的法律地位,不至于使人大代表的结构严重失调、不合理,官员和企业家代表届届攀升,基层代表届届下降的现象再次发生,真正体现代表比例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
二要适当增加基层人大工作者的代表比例。人大工作者本身从事人大工作研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方式、程序都了如指掌。人大代表分为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市人大代表是五级代表的中坚力量,也是一个中转站,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基层人大工作者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这样不仅可以了解最基层人民群众诉求和愿望,而且还可以向上级人大反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县、乡(镇)人大工作者政治理论素质高,工作能力都比较强,既熟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精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又经常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能够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或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真实反映,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并可以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使其认真加以改进和落实。
三要增加真正为民代言的“一线”人大代表。一线工人、农民等人大代表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也是最能够反映人民群众心声和愿望的群体,应占人大代表总数的35%左右。在增加一线工人、农民为人大代表的同时,要发动群众,认真排查,做到心中有数,选出本选区威望高、声誉好、肯干事、为民负责的人选,真正体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为人民当代表”的深刻蕴意。使其不仅为本选区的事情积极向“一府两院”建言,还要密切关注各个方面的发展,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宣传员、协调员、监督员、执行员。
四要适当保留连任人大代表。连任代表均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也能开展监督。保留30%以上的代表连任,既能保持人大代表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能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和水平。同时能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作表率,树榜样,带动和引导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主体作用。
发表于《人民之声报》2007年12月21日第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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