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需要考虑的两个问题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次修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三个平等”的原则,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深入学习新修改的《选举法》,结合实践工作,建议在修订我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选举委员会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按照换届选举的要求,依法设立的,依法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在《选举法》未修改之前,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照有关法律释义和问题解答读本,每次换届选举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县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6年的历届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由于选举委员会层次高,组成人员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较好地承担了选举工作的重任,行使选举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处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依法有序地完成了选举工作的各项任务。由于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大部分人员,由同级党委推荐,提名为本级本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到相关选区进行选举,都能够顺利当选。《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如果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不熟悉人大换届选举程序的其他人员担任,对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审查选民资格、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等法定职责,无法履行。特别是乡(镇),熟悉人大工作的只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专兼职秘书,其他人员基本不熟悉人大工作,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成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势必对换届选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假设换届选举初期,设立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时,不考虑提名为同级人大代表,到确定同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时,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如果是个别情况,实属正常;如果“辞职”人数较多,既会对选举委员会后期工作特别是选举投票等工作造成影响,又会产生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名不副实,换届选举工作不严肃、不庄重之感。建议在新修订《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由哪些部门担任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这样有利于统一组织领导,依法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质量;有利于协调处理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以便在换届选举工作时,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圆满完成。
二、关于选区划分的问题
《选举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某县原核定的县人大代表153名,原划分选区100个(其中,农村选区71个,城镇选区29个),按照全县18万人口计算(其中,城镇人口3万人),1200人左右可选一名代表。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县委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主席、法检两长等共31人需要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上述人员又必须要当选为人大代表,如何使上述人员到确定的选区,提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就必须在划分选区时予以考虑。建议在新修订省《选举法》实施细则时,明确划分选区,每一选区有一名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代表名额数,较大选区的其他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这样既能保证按人口数确定的应选代表名额,又能保证因工作需要的党委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顺利当选为本级人大代表。
发表于《人大研究》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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