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轨行为概述
越轨行为又称偏离行为,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社会规范的行为。越轨行为随着社会规范和文化类型的不同而变化。在某种文化中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则被认为是正常行为。例如,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一夫多妻被认为是越轨行为;但在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中,则不被看作是越轨行为。婚前性行为在中国被看作越轨,在西方社会则属正常行为。个人所属的群体不同也会导致对越轨行为的不同认定。飙车行为被执法部门认作越轨,但在飙车人及所在的团体看来,则是一件快事。不同的情境对同一行为是否越轨也会作出不同判断。例如,身穿三点式健美服出现在公共场所,会引起非议;而出现在健美运动场所或健美比赛场中,则属于正常行为。所以,判断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行为是否越轨,要考虑许多具体因素,包括具体社会、具体文化、具体价值观、具体群体,以及具体的时间、地点、情境、所属阶级等。
对越轨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越轨行为的主体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个体越轨、群体越轨和法人越轨。个体越轨是指具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做出的各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群体越轨则是若干个社会成员形成的群体或团伙所进行的越轨行为;法人越轨则是指一种组织越轨。又如,根据越轨行为的社会后果可以把越轨行为区分为积极越轨、消极越轨和中性越轨。积极越轨也叫创造性越轨,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从事的各种创造性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符合现有的社会规范,但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如各种移风易俗行为、改革行为等。消极越轨是指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破坏性或阻碍作用的行为,如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中性越轨行为是指那些与社会发展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方向不明显的越轨行为,如男青年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等等不符合传统生活方式和审美观念的越轨行为等。
对越轨行为的最常见的分类是按照越轨行为所触犯的社会规范的性质进行分类。即把越轨行为区分为违俗行为、违德行为、违纪行为、违警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违俗行为指违反风俗习惯的越轨行为,这种越轨行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通常也不会受到直接的“惩罚”。违德行为是指违反社会道德的越轨行为,包括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场所道德)、违反公民道德、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违反职业道德的各种越轨行为。违反道德的越轨行为比违俗行为要严重得多,通常要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与谴责,并使越轨行为者感受到巨大的社会压力。违纪行为是指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它发生在各种社会组织内部,这种行为一旦发生,通常要受到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违警行为是指违反警察部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所作出的各种禁止性规定的社会行为。严重的违警行为有可能转化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其中刑事违法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它是一种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越轨行为,因而也是最严重的越轨行为。
一般而言,越轨行为总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因而首先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消极的越轨行为对社会的消极破坏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破坏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社会有机体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社会各组成部分、各种社会角色间的分工与合作。如果角色不按规范行事,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就可能危及社会系统的有机运转,甚至导致社会组织解体。
第二,破坏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性。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越轨行为。如果对种种越轨行为不予惩罚,就会减少越轨风险,并对那些遵守社会规范的一般成员产生诱导和误导作用,降低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降低群体和社会的凝聚力。一个群体或社会的发展需要人们真诚团结与合作。如果在社会交往中出现欺诈等越轨行为,会降低人们之间信赖的程度。如在一个单位,领导以权谋私,会极大地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者,会导致组织的崩溃。
越轨行为的社会作用并不都是消极破坏性的。积极的越轨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即使是那些消极的越轨行为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也对社会具有某种潜在的正面作用。概括地说,越轨行为的正功能有以下三点:
第一,积极的越轨行为能促进社会发展。每一社会、每一个群体都有一定的规范,规范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规范就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于是打破常规的标新立异就有利于社会发展。而社会变迁也可以使今日的越轨行为成为明日合乎社会准则的行为。
第二,越轨行为有助于明确社会规范。有些社会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体现出来,但更多的社会规范则融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之中,是含混不清的。只有发生了越轨行为时,众人的反应才使规范明确起来。
第三,越轨行为从反面督促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对那些违警、违法犯罪者实行惩罚,可以使人们从反面吸取教训,反省自己的言行,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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